福州大学人才引进工作暂行规定(摘要)
一、引进人员类别
第一类 两院院士、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大师(年龄可适当放宽);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福建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闽江学者特聘教授”。
第二类 在国内外有影响的杰出学者、可担任学科带头人,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第三类 在本学科领域造诣较深且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或博士生导师(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第四类 确需补充师资队伍的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具有副高职称的博士、博士后(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
第五类 确需补充师资队伍博士(985、211高校毕业,年龄在35岁以下);
第六类 特殊需要人才,具有特别发展潜力的青年人才;
二、引进人员待遇
引进人员除了享受国家或福建省提供的待遇外,同时还享受我校根据人才类别酌情为每个引进人才提供的安家、购房补贴、科研经费,以及优厚的薪酬,具体见下表。
类别 |
安家费 |
购房补贴 |
科研启动费 |
一 |
协商 |
协商 |
协商 |
二 |
学科带头人 |
10 |
30 |
25~100 |
三 |
具有博士学位的博导 |
7~10 |
10~20 |
10~25 |
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 |
4~8 |
7~15 |
5~20 |
四 |
教授、具有副高职称的博士、博士后 |
3~5 |
4~8 |
3~10 |
五 |
博士 |
2~3 |
3~6 |
1~5 |
六 |
特殊人才 |
协商 |
协商 |
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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