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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族学院关于引进和稳定人才暂行办法
2013年5月22日    硕博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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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精神,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知识分子工作的意见》、《关于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决定》,进一步加大我校引进和稳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人才管理的力度,努力建设一支富有创新精神和能力、业务精良、结构合理、群体优化、相对稳定、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管理队伍,提高我校办学能力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对 象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长江学者;
(三)国家级百千万工程第一层次人才、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
(四)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省管专家、省部级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五)正高级专家、博士生导师;
(六)博士、博士后;
(七)硕士。
二、措 施
(一)人才引进方面
1、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学校给予本人下列优厚待遇:40万元安家费;科研启动费根据需要安排;1万元微机购置费;提供200平方米住房1套,在贵州民族学院服务工作年满10年即可获得该住房的完全产权;每月发放岗位补助1.5万元;协助办理配偶的工作调动及子女户口随迁。
2、引进的长江学者,学校给予本人下列优厚待遇:25万元安家费;科研启动费根据需要安排;1万元微机购置费;提供160平方米住房1套,在贵州民族学院服务工作年满10年即可获得该住房的完全产权;每月发放岗位补助8千元;协助办理配偶的工作调动及子女户口随迁。
3、引进的国家级百千万工程第一层次人才,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学校给予本人下列优厚待遇:15万元安家费;科研启动费根据需要安排;1万元微机购置费;提供140平方米住房1套,在贵州民族学院服务工作年满10年即可获得该住房的完全产权;每月发放岗位补助5千元;协助办理配偶的工作调动及子女户口随迁。
4、引进的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省管专家、省部级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学校给予本人下列优厚待遇:10万元安家费;科研启动费根据需要在10万元以内安排;1万元微机购置费;提供购买住房补贴15万元,在贵州民族学院工作满十年即可获得该住房的完全产权;协助办理配偶的工作调动及子女户口随迁。
5、引进的正高级专家、博士生导师,学校给予本人下列优厚待遇:5万元安家费;科研启动费根据需要在5万元以内安排;1万元微机购置费;提供购买住房补贴15万元,在贵州民族学院工作满十年即可获得该住房的完全产权;协助办理配偶的工作调动及子女户口随迁。
6、引进的博士或博士后:
①通过学校组织的公开招考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正式下文批准,新到学校工作的博士或博士后,学校给予本人下列优惠待遇:3万元安家费;2.5万元科研启动费;5千元微机购置费;凭据报销攻读博士期间8千元车旅费;提供购买住房补贴15万元,在贵州民族学院工作满十年即可获得该住房的完全产权;未评副高职称的博士(未出站博士后),校内聘任为副高职称,享受七级副高职称工资待遇二年,已评副高职称的,校内聘为正高职称,享受四级正高职称工资待遇二年。
②原学校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并在读博前已与学校签署协议,按期取得博士学位返回学校工作的博士或博士后,学校给予本人下列优惠待遇:给予攻读博士学位学习奖励补助2万元;提供购买住房补贴10万元,在贵州民族学院工作满十年即可获得该住房的完全产权;未评副高职称的博士(未出站博士后),校内聘任为副高职称,享受七级副高职称工资待遇二年,已评副高职称的,校内聘为正高职称,享受四级正高职称工资待遇二年。
7、引进的硕士,学校给予享受十级中级职称工资待遇二年。
(二)人才稳定方面
1、博士
(1)对象
①我校在职人员考上“国家定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在职考生)”类型并签订返回学校服务工作协议的人员;
②我校在职人员考上其它类型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且不需要学校承担任何培养费用并签订返回学校服务工作协议的人员;
(2)措施
在国家规定的学制内毕业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并及时返校报到的人员,学校给予本人下列优惠待遇:补发其攻读博士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或在其攻读博士离校之前与学校签订回校服务工作协议且有人担保的前提下,在读博期间的工资照发,享受在职职工福利待遇);给予攻读博士学位学习奖励补助2万元,按学校财务规定标准报销读博期间三年共3次往返车费,提供购买商品房房款10万元,在贵州民族学院工作满十年即可获得该住房的完全产权;未评副高职称的博士(未出站博士后),校内聘任为副高职称,享受七级副高职称工资待遇二年,已评副高职称的,校内聘为正高职称,享受四级正高职称工资待遇二年。
2、硕士
(1)对象
专指2009年9月31日前录取的我校在职职工在不影响工作前提下攻读硕士学位的人员。
(2)措施
①2008年9月31日以前录取为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或参加以同等学历攻读硕士学位的教职工,并已与学校签定《协议书》,学习期间坚持工作,学习期满获硕士学位的人员, 学校给予本人下列优惠待遇:报销其80%的学费,给予微机购置费5千元。
②2008年参加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考试并且2009年取得录取通知书的教职工,学习期间坚持工作,学习期满获硕士学位的人员, 学校给予本人下列优惠待遇:一次性给予10000元补助。
③截止到2009年9月31日,学校有关稳定硕士优惠待遇政策取消。
3、其它待遇及规定
(1)本校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高学历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
发放补贴。
(2)学校教职工的津贴,按学校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3)学校对科研成果的奖励办法按按学校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三、附 则
(一)凡属本暂行办法第一条所规定的引进或稳定的对象,须与学校签订工作服务十年的协议后才能依据本办法享受有关待遇。
(二)在职人员脱产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以及进博士后站,必须征得所在部门和学校的同意(处以上干部需经校党委研究同意),并与学校签订学成返回学校工作的协议,学校才予以发放其工资和其它福利待遇。否则,学校将停发其全部工资福利待遇并按有关纪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经学校同意脱产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以及进博士后站且与学校签订学成返回学校工作协议的在职人员,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在征得省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前提下,可对课时量等方面的要求作灵活处理。
(四)属本办法引进和稳定的高层次人才,同时具有高学历和高职称的,其优惠待遇按就高原则享受其中一项。
(五)与学校签订服务工作协议的研究生,在读书期间按本办法享受了工资等待遇的,如果只取得博士研究生或硕士研究生学历,未取得相应学位,必须全额返还学校在其读书期间按本办法规定已经享受的工资等待遇。如果学历或学位均未取得,必须双倍返还其在读书期间按本办法享受的工资等待遇。
(六)攻读在职硕(博)士或参加以同等学历攻读硕士学位的人员,如在国家规定的学制内未取得相应学位且在学校已借支学费,须全额返还所借支的学费并按国家同期利率支付学费利息。
(七)委托培养研究生协议规定的内容与本办法规定的内容不一致的,按委托培养协议执行。
(八)本办法从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此前校内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有冲突的,以此文件为准。
(九)本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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