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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建立“特聘专家”制度暂行办法》
2013年3月20日    硕博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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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东南党办发〔2012〕19号
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建立“特聘专家”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州委各部委,州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凯里军分区党委,各人民团体:
《黔东南州建立“特聘专家”制度暂行办法》已经州委、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31日
 
黔东南州建立“特聘专家”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建立“特聘专家”制度的意见》和《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暨建立“特聘专家”制度的办法(暂行)》(黔委厅字〔2010〕47号)精神,为加大我州柔性引才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服务发展、以用为本、突出重点、特事特办”的原则,建立“特聘专家”制度。
第三条  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奋力赶超、推动跨越”的主基调,引进一批掌握关键技术和技能,熟悉相关领域科技业务的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形成高层次人才的相对优势。
第二章 特聘专家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特聘专家”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符合《黔东南州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高层次人才。
 (二)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
(三)具有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我州急需紧缺专业的人才,难以通过公开招聘方式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四)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才能且为我州用人单位急需紧缺人才,难以通过公开招聘方式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或高技能人员。
(五)持有科技项目、发明专利、专有技术特别是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外空白项目到我州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创办企业,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员。
第五条  特聘专家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符合我州重点产业、重点领域、重点工程、重点学科需要和聘用单位急需紧缺的实际。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六条  引进特聘专家的办理程序:
1、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我州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建设等需要,提出“政府特聘专家”需求计划报州政府审批;
2、发布招聘公告(通知)。公布岗位任职资格条件、工作任务、招聘形式及相应待遇等;
3、应聘专家自愿报名,或组建招才小组到省内外高校和人才富集地宣传推介;
4、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州委组织部对应聘者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提出拟聘意见,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5、州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直接聘请特聘专家。
第七条  特聘专家实行一年一聘,可以续聘,也可按聘用时间随项目走方式,即项目终结与聘用结束同步。聘任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规定聘用期限、方式、待遇、工作任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特聘专家来我州工作可以采取借调、聘用、顾问、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等柔性流动方式来我州投资、创业、工作。可不迁户口,不转关系,来去自由。
第九条  持有科技项目、发明专利、专有技术的人员,可以采取到我州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创办企业等形式到我州工作。
第四章 特聘专家职责
第十条  特聘专家的职责:
(一)为我州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二)对我州重点学科建设、重点行业发展、重点工程项目的立项、论证、评估和实施进行指导;
(三)主持重大科研(科技)项目研究或科技成果转化;
(四)传授核心课程或关键技术;
(五)培养企业创新人才,建立企业人才梯队;
(六)帮助聘用单位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为聘用单位培训科研技术骨干,指导和参与受聘单位的发展战略研究。
第五章 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  特聘专家在聘期内享受每月1000元特聘专家生活补贴。特聘专家来我州工作,聘用单位给予报销往返交通费,在我州工作期间给予报销食宿费。为我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特聘专家,州政府根据其贡献情况给予一次性5万元以上的奖励。
第十二条  特聘专家主持或参与的重大科研项目、工程项目和各类科研计划,在资金上要给予配套支持。鼓励特聘专家在我州创办、领办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以及高新技术创新平台。
第十三条 特聘专家每年到我州工作2次以上。
第十四条  特聘专家持有科技项目、发明专利、专有技术(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外〉空白项目)到我州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创办企业等,可参照《黔东南州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特聘专家岗位实行聘期目标管理。聘期届满,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聘用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建立特聘专家制度具体办法。
第十七条  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我州特聘专家岗位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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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5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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