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党办发〔2011〕4号
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州委各部委,州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凯里军分区党委,各人民团体:
《黔东南州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已经州委、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月28日
黔东南州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引进我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工作力度,积极推进人才强州战略,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州各县(市)、州直机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在各自学科、技术领域具有很高造诣、作出过突出贡献或具有很强科研开发潜力的各类专家、学者以及优秀经营管理人员。我州重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范围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第二类: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员,“长江计划”学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省“四个一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第三类: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选,博士生导师,曾担任过国内本行业重点骨干企业高管职务,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第四类:全日制博士、我州急需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等人才。
第四条 由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汇总、整理、分析用人单位对急需紧缺人才的需求,编制《黔东南州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目录》,经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州委、州人民政府审批,向社会发布后由州人才领导小组严格按照“双向选择”原则确定具体引进事宜。
第五条 建立健全我州凯里学院、州职业技术学院、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和已建立的“院士服务中心”,依托我州的一些重点项目及产业为吸引高层次人才的平台,鼓励国内外高层次人才以各种方式参加我州建设。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可以采取调动、聘用、顾问、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等形式,来我州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采取短期聘用、技术攻关、项目咨询、创意策划、经营管理、企业顾问等多种形式,引进国内外智力为我州服务。
健全“黔东南州院士专家服务中心”,为企业、科研院所对接高层次人才服务,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六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坚持引人与引智并举、改善投资环境与改善用人环境并重的原则,实行来去自由、开放宽松的政策。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一般侧重于到我州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事业单位,并不受本人身份、地域及用人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总额的限制。确需到党政机关的,应符合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
第七条 引进到黔东南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原单位同意移交档案的,可按工作调动的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其在原单位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龄;原单位不同意移交档案的,经用人单位考察、同级组织 人事部门审核同意,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单位重新建立其人事档案,原工龄以审核属实的工作经历为准,可连续计算,其工资待遇比照现任职务同类人员进行套改,对其原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予以承认、保留。
第八条 未迁户籍关系但与我州签订了一年以上工作协议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州工作期间,根据项目或所提供的服务采取按月发放薪金的方式(具体额度由用人单位与高层次人才协商确定),可参加我州的各种评比和接受奖励,可在我州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在购买住房等方面与本州持有常住户口的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第九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待遇。
(一)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州内购房的凭所购房屋产权证给予购房补贴和安家费补贴。
第一类人才:购房补贴100万元,安家费补贴50万元。
第二类人才:购房补贴80万元,安家费补贴30万元。
第三类人才:购房补贴60万元,安家费补贴20万元。
第四类人才:购房补贴40万元,安家费补贴10万元。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待遇,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解决。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原来享受各级政府津贴的,因引进到我州工作而不能再继续享受的,经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给予享受原来同等待遇的政府津贴。
(二)工资待遇。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企业工作的,其工资报酬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可参照现代企业薪酬制度及市场薪酬行情实行年薪制或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管理、资金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到事业单位工作的,经州政府同意后由用人单位与本人签订聘用合同,其专业技术职务可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下达特设岗位聘任;到机关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的,其职务应根据编制和结构情况,结合高层次人才所学专业和研究方向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安排,其工资待遇参照现行公务员制度工资待遇执行,并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按任命的职务确定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
(三)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引进人才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有关部门应予以积极支持并提供服务。引进的人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保险费用按规定缴纳。
(四)科研经费。对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中的第一、二类人员,采取一人一议办法由同级财政给予专项科研启动经费。其他各层次人才引进后的科研课题,可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对符合国家产业支持方向、我州急需的科研攻关项目,优先安排科研经费和创业经费。对携带科技开发项目、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的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等其他各类人才,经州有关部门认定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省级和国家级的课题,争取有关项目经费支持,或优先通过科技经费、技改经费等渠道给予必要的项目经费和创业经费资助。
(五)配偶就业问题。引进人才确需随迁安置配偶的,配偶是公务员,其职务级别属于我州干部管理权限的,在编制内给予对口安排。原属企事业单位的,由州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人意愿会同有关部门作相应安排。对于第一、二、三类人才的配偶原无工作,其学历为大专以上,身体健康的,积极推荐参加我州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
<!--[if !supportLists]-->(六)<!--[endif]-->子女就业入学问题。引进人才成年子女的就业,由用人单位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人力资源市场优先推荐就业。第一、二、三类人才的子女原无工作,学历为本科以上,身体健康的,按有关规定推荐参加招聘就业;其未成年子女的入托和入学可不受区域限制,按其志愿安排就读,并免收除学杂费等正常费用外的各类费用,其子女在高考报名前户籍已迁入我州,按有关规定参加高考,对户籍没有迁入的可免收高中阶段及以下各类学校就读借读费,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携带技术、项目、专利在我州投产或研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产生经济效益,受益单位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由企业与本人协商,从税后利润中按不低于30%的比例提取给予奖励。
上述奖励,属于个人完成的奖励个人,属于集体完成的由受益单位按贡献大小予以分配,主要研究人员的奖金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第十一条 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来黔东南创业办企业,引导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对创办企业的科研经费提供适当的资金支持并按招商引资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创业园区,鼓励州内企业引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到州入园创业,建立创业风险基金,为高层次人才创业提供支持。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在我州以外的地区承担我州的经过评估符合条件的科研课题,由项目委托方拨给部分经费。成果应用后所获得的利润,按科研经费(包括人才、技术等)投入比例分成;属专利的,按双方协议共享专利;属非专利的,3年内由受益单位每年按30%的比例从其税后利润中提取奖金奖励本人。
第十三条 设立州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从2011年起,安排州人才发展专项资金100万元,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等工作经费,并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年递增。
各县(市)要相应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县(市)及所属单位的人才引进、开发。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为财政全额拨款的,高层次人才引进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用人单位为财政差额拨款和单位事业性收入全部留用的,引进人才的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50%;非财政全额、差额拨款的单位,引进人才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凡我州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定(最低服务年限不低于8年)协议后,方可享受本办法第九条的优惠政策待遇。8年内因个人原因调离我州的,所享受补贴按在我州工作年限折算后退回原补助渠道。
第十六条 重视发挥本地高层次人才的作用,为其施展才华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积极鼓励在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提升学历,对取得博士学位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作出特殊贡献的,另行奖励。充分发挥本地高层次人才在科技开发、课题研究中的主导作用,成果突出的要予以重奖;组织本地高层次人才紧紧围绕我州经济建设中心,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多种活动。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认真落实本地高层次人才的有关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积极引导高层次人才的合理流动。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留住人才,稳定队伍的同时,对有利于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各学术和技术领域专长的流动,应予支持。因种种原因需调换高层次人才工作单位或工作岗位的,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要充分听取本人意见,同时,事先需与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沟通,事后需报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进行。州人才办要加强对专家的统一管理,建立专家库和专家个人档案,如实记载专家所取得业绩和受奖惩情况,并对人才使用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联系制度。各级高层次人才管理部门要同高层次人才保持经常性联系,与高层次人才广交朋友,搞好服务,了解其思想工作生活情况,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相关手续由州委组织部牵头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黔东南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发布之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同等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和政策。此前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
2011年1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