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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引进人才暂行办法
2012年7月2日    硕博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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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工作,大力引进学校发展和学科建设急需的高水平人才,更好地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根据《云南大学2008-2012年发展与改革规划》和《云南大学“211工程”三期创新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计划》中有关师资队伍建设目标,结合我校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及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根据学科发展战略规划,紧紧围绕学科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严格考核、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通过创新机制,整合资源,突出重点,增强人才引进工作的针对性,着力引进学校重点建设学科和急需发展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的高层次人才,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为实现我校建设高水平综合大学的目标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
第三条  引进人才层次
1、“两院”院士或人文社科资深教授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做出创造性成就和重大贡献、学术声望高的资深教授。
2、杰出人才
在某一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在国内外有较大学术影响,能带领和促进我校相关学科赶超国内先进水平,并能在3-5年内获得重大突破的标志性成果的杰出人才。
优先引进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择优支持的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等及与此类人才学术水平相当的海外学者。
3、优秀学科带头人
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公认的学术成果和在国内外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好学术发展基础和潜力,能较快提升所在学科的某一研究领域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能在3-5年内获得重大标志性成果的优秀学科带头人。
优先引进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家级高等学校教学名师,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云南省“高端科技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其他省(市)著名人才计划入选者等及与此类人才学术水平相当的海外学者。
4、中青年学术带头人
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海外应聘者应具有助理教授以上职务),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周岁,能带领和促进本学科的某一研究方向取得重大学术成果并产生一定学术影响的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应聘者必备条件详见第八条。
5、学术骨干
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0周岁,学术成果在本学科某一研究方向具有一定影响力,受到同行专家认可,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中青年学者。应聘者必备条件详见第九条。
第四条  学校按照学科建设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结合学科发展实际,对引进人才工作进行宏观调控和分类指导。具有良好学科基础和较强竞争力的国家级重点学科、科研基地和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学科重点引进“两院”院士、人文社科资深教授,杰出人才,优秀学科带头人等。
第二章  基本岗位职责与待遇
第五条  “两院”院士、人文社科资深教授基本岗位职责和待遇
1、基本岗位职责:
(1)主持重点发展学科或重点实验室建设,引领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群进入国内一流学科行列。
(2)主持或共同主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计划,“973”计划,或“863”计划重点项目, 或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或有关国际合作重大项目,产生的研究成果具有国际先进水平。
(3)研究成果辐射和引领高层次人才培养,组织开设本学科及相关交叉学科领域的国际前沿课程或讲座,提升本学科整体水平和国际影响,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
(4)组建和申报国家级创新团队,并领导团队开展前沿性研究。
(5)构建本学科学术梯队,引进和培养高层次青年人才,建设一支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学术梯队。
2、待遇:
(1)科研经费:根据不同学科特点和研究计划商定,理工类在500万元人民币以内,人文社会科学类在200万元人民币以内。
(2)一次性提供150万元人民币购房补贴及安家费。
(3)配备科研助手或行政秘书1-2名。
(4)提供工作所必须的办公用房及实验室,保证工作、生活用车。
(5)配偶可随调并在校内妥善安排工作,可随调子女1名并在校内安排工作。
(6)享受每年20万元人民币特殊津贴。
双聘院士在聘期内享受每年10万元人民币特殊津贴,提供公寓式生活住房和必要的科研条件及工作条件,报销往返我校的差旅费。
第六条  杰出人才全职引进到我校工作的基本岗位职责和待遇
1、基本岗位职责:
(1)参与制定和实施本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规划,带领和促进所在学科赶超国内先进水平。
(2)主持“973”计划,或“863”计划重点项目, 或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或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一级子课题,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在本学科顶级学术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在3-5年内获得重大突破的标志性成果,产生的研究成果在国内外具有先进水平。
(3)为本科生讲授专业核心课程,培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高级访问学者。
(4)负责本学科的学术梯队建设,引进和培养学术带头人,聚集一批有创新能力的教学科研骨干,组建高水平创新团队。
(5)加强与国际知名大学的学术交流活动,共同主办国际会议或国际专题研讨会。
长江学者特聘(讲座)教授岗位职责按照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长江学者聘任办法》中对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岗位职责的规定执行。
2、待遇:
(1)科研经费:根据不同学科特点和研究计划商定,理工类在200万元人民币以内,人文社会科学类在80万元人民币以内。
(2)提供工作所必须的办公用房及实验室,保证工作用车。
(3)配偶可随调并在校内安排工作。
(4)一次性提供100万元人民币购房补贴和安家费。
(5)到校工作三年内,除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以及学校各类津贴外,还可享受每年10万元特殊津贴。
第七条  优秀学科带头人全职引进到我校工作的基本岗位职责和待遇
1、基本岗位职责:
(1)参与制定和实施本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规划,较快提升所在学科的某一领域研究水平,并达到国内先进。
(2)申请“973”计划、“863”计划重点项目,或国家科技支撑计划, 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在本学科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在3-5年内获得重大标志性成果,成果具有国内领先水平。
(3)为本科生讲授专业核心课程,培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
(4)构建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学术梯队,培养和引进优秀青年人才,形成一支具有竞争实力的创新团队。
(5)加强与国际知名大学的学术交流活动,共同主办国际会议或国际专题研讨会。
2、待遇:
(1)科研经费:根据不同学科特点和研究计划商定,理工类在50万元人民币以内,人文社会科学类在20万元人民币以内。
(2)提供工作所必须的办公用房及实验室。
(3)配偶可随调并在校内安排工作。
(4)一次性提供40万元人民币购房补贴和安家费。
(5)到校工作三年内,除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以及学校各类津贴外,还可享受每年5万元特殊津贴。
第八条  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应聘条件、基本工作职责和待遇 
1、应聘中青年学术带头人除须具备第三条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近五年内还须达到下列必备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项,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2项。
(2)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课题1项,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1项及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课题各1项。
(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I来源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5篇,其中有1-2篇的来源期刊在本学科领域影响因子较高。
(4)以第一作者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各研究所主办的公开出版期刊、教育部“名刊建设工程”刊物上发表论文不少于5篇,其中有1-2篇必须在本学科最有影响的专业期刊发表。
(5)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排名前五),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以上奖励(排名前三),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排名第一)。
(6)获全国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全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
(7)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前三)或二等奖(排名第一)。
(8)作为第一专利发明人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3项以上,或在工程技术领域取得突出成果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
对于外语、艺术、体育等学科的急需引进人才可适当放宽部分条件。
2、基本岗位职责:
(1)为本科生讲授专业核心课程,培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
(2)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级项目以及国际合作项目,做出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成果,在本学科重要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3)参与组织实施本学科建设和发展工作,在本学科某一重要研究方向达到和保持国内先进水平的工作中发挥带头作用。
(4)构建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学术梯队,积极培养青年教师,参与学术创新团队和教学团队建设。
3、待遇:
(1)科研经费:根据不同学科特点和研究计划商定,理工类在10万元人民币以内,人文社会科学类在5万元人民币以内。
(2)配偶可随调并在校内安排工作。
(3)一次性提供25万元人民币购房补贴及安家费。
(4)到校工作第一年享受3万元特殊津贴。
(5)到校工作后,学校可视情况设置名额,提供一次单列职数参加校内最近一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机会。
第九条  学术骨干应聘条件、基本工作职责和待遇
1、应聘学术骨干者除须具备第三条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近五年内还须达到下列必备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
(2)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1项或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课题1项。
(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I来源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有1篇的来源期刊在本学科领域影响因子较高。
(4)以第一作者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各研究所主办的公开出版期刊、教育部“名刊建设工程”刊物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有1篇在本学科最有影响的专业期刊发表。
(5)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排名前五),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以上奖励(排名前三),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二、三等奖(排名前二)。
(6)获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
(7)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排名前三),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第一)。
(8)作为第一专利发明人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2项以上,或在工程技术领域取得重要成果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
对于外语、艺术、体育等学科的急需引进人才可适当放宽部分条件。
    2、基本岗位职责:
    (1)为本科生讲授专业基础课程,招收培养硕士研究生。
    (2)主持国家级或省级项目、国际合作项目,在本学科某一研究方向取得高水平创新成果,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3)参与实施本学科建设和发展工作,在本学科某一研究方向达到和保持国内先进水平的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
    (4)作为骨干成员参加各类学术创新团队和教学团队建设。
3、待遇:
(1)科研经费:理工类5万元人民币,人文社会科学类3万元人民币。
(2)一次性提供18万元人民币购房补贴及安家费。
(3)到校工作第一年享受1万元特殊津贴。
(4)到校工作后,学校可视情况设置名额,提供一次单列职数参加校内最近一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机会。
第十条  为更好地实施“大师 + 团队”的师资队伍建设模式,倡导和鼓励以团队方式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的团队成员符合上述引进条件的,在引进待遇方面除可分别享受相应待遇外,学校还将视情况在经费资助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具体由学校和拟引进团队协商确定。
第三章  柔性引进
第十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渠道,学校可以柔性引进的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指通过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等形式将暂无法全职到校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以合同、聘期管理的方式引进到我校实际参与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柔性引进的主要对象为达到本办法中杰出人才及以上水平,在某一学科领域有较深学术造诣并有较大影响的国内外专家。
第十三条  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目标责任合同管理的模式。各学院(研究院)必须与引进对象商定切实、具体、可行的任期工作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经学校评审后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和薪酬待遇可根据所聘岗位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时间等情况具体商定。
第四章  组织、管理及考核
第十五条  学院(研究院)负责制定本单位中长期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人才引进计划,以及负责引进人才的遴选、推荐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学院(研究院)主要领导负责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引进工作,并将其作为本单位重要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充分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确保取得显著成效。
第十六条  学校负责各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人才引进计划的论证和审批,并向海内外发布招聘公告,负责引进对象的认定、聘任和考核,并提供待遇保障。各有关部、处在部署和安排本部门工作时,要统筹考虑引进人才和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和更好的引人、用人环境。
第十七条  工作程序
1、学院(研究院)须根据本单位学科发展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人才引进计划报学校审批;
2、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对各单位人才引进计划进行论证并予以审批;
3、各学院(研究院)应当拓宽引人渠道,积极物色引进人选,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对引进对象进行学术评议,经党政联席会议对其学术水平、履职能力、职业道德等进行综合考核,并与引进对象商定任期工作目标及工作计划后,向学校推荐;
4、人事处对学院(研究院)推荐的引进对象及其任期工作目标、工作计划进行初审后,由学校引进人才专家考核组论证并提出决策建议,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签订聘用合同;
5、人事处依据聘用合同兑现相关待遇,其中科研经费由引进人才提出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由学校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组织论证后,报学校批准立项。
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在校工作服务期至少为8年,其中脱产学习进修(包括出国访问)超过6个月的,该段时间不计入服务期。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服务期不满,因个人原因离开学校或因工作考核不合格被学校解聘的,须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服务期不满4年的,须全额偿还学校提供的购房补贴和安家费(含省发购房补贴),并按赔偿总额的20%交纳违约金。
2、服务期超过4年不满8年的,须全额偿还学校提供的购房补贴和安家费(含省发购房补贴),并按赔偿总额的10%交纳违约金。
本条所指个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辞职、申请调离、擅自离岗、学习进修(出国访问)超期不归。
    第二十条  根据学校、学院(研究院)和引进人才共同签订的聘用合同和相关协议,以三年为一周期,对引进人才分别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1、年度考核由学院(研究院)召集同学科专家,根据聘用合同和相关协议进行,考核结果报学校,并作为核发科研经费和特殊津贴的主要依据。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停发其科研经费和特殊津贴,聘期考核合格时予以补发。
2、聘期考核由学校组织校内外有关专家,根据聘用合同和相关协议进行,聘期考核结果在校内公示,并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为了更好地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充分调动各单位和广大教职工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积极性,学校将对引进高层次人才有显著成效,并且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业绩的学院(研究院)和个人给予奖励。
1、全职引进一位“两院”院士或人文社科资深教授的学院(研究院),学校奖励学院建设配套经费30-50万元。
2、全职引进一位杰出人才的学院(研究院),学校奖励学院建设配套经费10-30万元。
3、柔性引进“两院”院士、人文社科资深教授和杰出人才的学院(研究院),学校将视情况奖励一定额度的学院建设配套经费。
4、学校设立引进人才工作专项奖,对在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成效的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学校下文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云南大学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云大人〔200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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