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紧缺适用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住房补贴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通州区现代化国际新城建设,加快集聚各类优秀人才引领带动各产业发展,不断增强通州区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北京市通州区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暂行办法》(京通发[2010]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现就我区紧缺适用人才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和住房补贴(以下简称特贴和房补)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享受特贴和房补的对象和条件。
属于《暂行办法》所列第一至第六层次人才,符合当年《通州区重点领域人才导向目录》要求,且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者,均可按相应标准享受特贴和房补。
第二条:特贴和房补的类别标准。
特贴:符合本细则第一条所列条件的人才,可按下列标准享受特贴:
1、第一层次人才可享受每月5000元;
2、第二层次人才可享受每月3000元;
3、第三层次人才可享受每月2500元;
4、第四层次人才可享受每月2000元;
5、第五层次人才可享受每月1500元;
6、第六层次人才可享受每月1000元。
房补:符合本细则第一条所列条件的人才,在我区购买商品住房或自建房的,可按下列标准享受房补:
1、第一层次人才可享受100万元;
2、第二层次人才可享受50万元;
3、第三层次人才可享受40万元;
4、第四层次人才可享受30万元;
5、第五层次人才可享受20万元;
6、第六层次人才可享受10万元。
具有多重身份符合特贴和房补的人员,只能以一种身份申领,发放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第三条:特贴和房补发放时间和期限。
特贴:自审批通过后的下一个月开始逐月发放,并一次性补发自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至审批通过当月的特贴,享受期累计不超过3年。
房补:自审批通过之日起分5年发放,第一、二年各发放10%,第三、四年各发放20%,第五年发放40%。
第四条:特贴和房补的申领和管理工作。
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并对享受特贴和房补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者按要求向区人保局提供《通州区紧缺适用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住房补贴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三份和以下申报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2、用人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3、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申请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5、申请人所获奖励、荣誉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奖状、荣誉证书等;
6、申请人研发成果或业绩的证明材料;
7、申请房补的人员还需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
审批:区人力社保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经复审符合的予以受理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综合评议,最终上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公示:对审批通过人员在其所在单位和相关媒体进行公示。
发放:公示结束后,由区人力社保局办理具体支付手续。
管理:发放工作实行年度动态管理,由区委组织部和区人力社保局具体组织相关人员的考核、资金核准发放、人事行政关系变动及人员增减等情况。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标准及办法由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并将考核结果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备案。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退回特贴和房补。
1、弄虚作假,谎报成果业绩,用欺骗手段取得特贴和房补的;
2、因违法乱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受到刑事处理的;
3、未经所在单位同意出国(境)逾期不归或出国(境)定居的;
4、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
5、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停发特贴和房补;
6、其他情况。
第六条:经费来源。
所发放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并由区财政全额负担。该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挪用或拖延发放时间。
第七条:本细则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未尽事宜,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研究后确定。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