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2013年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建设高素质、高水平的师资队伍,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同意、作为高层次人才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引进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
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在正式报到(人事档案关系必须进入我校)后,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根据本人学术技术水平,享受学校对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的优惠政策见附件1。其中,追加待遇条件及标准见附件2; 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兑现办法见附件3。
(二)凡符合《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 》(渝府发【2009】58号)条件的人员,学校负责组织申报,经上级批准可享受市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
三、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一)服务期:引进高层次人才应在我校连续服务满8年。
(二)违约责任:引进高层次人才若约定服务期未满离开学校(含辞聘、解聘、调离等),应缴纳违约金1万元,并执行学校人员流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原所享受的引进人才待遇按以下方式处理:
1.全额退回作为引进高层次人才所享受的专项津贴、安家费、租房补贴、科研启动费、追加待遇、专业技术职务高聘所额外享受的绩效工资等。
2.退回学校提供的人才用房或所购买的学校人才用房或优惠房。其中,由学校提供的第一、二层次引进高层次人才用房,其产权由学校收回;向学校购买的人才用房或优惠房由学校以"个人当年缴纳的购房款+以购房当年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购房款利息"的价格回购。
3.学校按引进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照顾调入或以人事代理方式安排工作的配偶,应按"同进同出"原则离开本校(调离学校或解除聘用合同)。
四、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从2013年校外招聘计划执行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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