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学引进人才暂行规定
(2009年修订)
为加快我校师资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来我校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引进人才的目的旨在优化我校师资队伍结构,加强人才流动,促进学术思想的交流、融合及知识、科技创新,推动学术上水平,为我校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原则
本规定所指的引进人才,是经学校审核批准引进的新入校人员。
1、按岗聘用的原则。人才引进要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严格把关,保证引进人才的水平和质量。
2、公平竞争的原则。在政策制定及具体操作过程中,坚持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3、效益最佳的原则。招聘和引进最适合的人才,从事最需要的工作。创造一个宽松、和谐的环境,让引进的人才最大程度地发挥作用。
三、引进人才对象
1、两院院士(含人文社科资深学者);
2、“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3、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
4、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
5、业绩突出的博士后出站人员和博士毕业生。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年龄要求:
两院院士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一般不超过55周岁;博士生导师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博士后,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四、岗位聘任
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参照《大连大学教师系列岗位设置与聘任办法》参加教师岗位聘任。对经学校认定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就人员,学校根据其学术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经校长批准,采取适时组织聘任的办法,聘任到教授一、二、三、四级(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其中一级报国家教育部审批,二级报省教育厅审批。
五、待遇
(一)引进人才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与校内已受聘的同类人员相同。
(二)津贴(万元/年)
1、院士20万元;
2、二级教授10万元;
3、三级教授5万元。
以上津贴含地方政府给予的各种补贴。
(三)安家补贴
1、院士80万元;
2、二级教授40万元;
3.三级教授、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30万元;
4、四级教授、博士后、博士及由学校选送到国内外修读博士(必须获得博士毕业证、学位证)的人员安家补贴15万元;
5、对正在担任国家“863”、“973”以及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发改委项目、国家科技支持计划项目、国家国防项目负责人的引进博士,在安家补贴15万元的基础上可按项目经费的10%增加安家补贴,但安家补贴的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四)安家补贴的发放办法
1、院士、二、三级教授、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具有国家“863”、“973”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发改委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国防项目的项目主持人一次性发放安家补贴;
2、其他人员,首次发放安家补贴7万元,余下8万元分8年发给;
3、安家补贴与货币化(含福利分房)不兼得,就高执行。
4、夫妻双博士,其中一方领取安家费首付7万元。
5、学校选送到国内外修读博士获得毕业证、学位证的人员,比照引进人才待遇执行(扣除学校支付的学费等费用)。
(五)提供科研启动经费
科研启动经费的申请和发放办法参见《大连大学博士科研启动经费管理办法》。
六、引进人才的服务期
1、教授和博士、博士后,在校服务期为8年(不含实习期和脱产学习时间)。
2、在校工作服务期未满要求调离学校的人员,按照《大连大学人事调配管理办法》和《关于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的补充协议》执行。
七、相关措施
1、学校设立引进人才专项基金;
2、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人才引进工作;
3、各学院要根据学科建设需要,提出人才引进计划并积极配合实施,人才引进后在教学、科研、实验条件、配备助手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和保证;
4、全校各单位应把引进人才工作作为优化师资队伍结构的重要渠道,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人才引进工作,确保高层次人才能够“引得进、留得住、干得好”;
5、年度人才引进计划由学校讨论决定。
八、引进、聘任程序
人才引进工作可分为自荐、推荐(包括本学科推荐及跨学科推荐)、公开招聘等各种形式,学校将随时受理、审批。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1、提供材料:有关学院应积极配合学校,提供引进人才的个人基本材料及反映其学术水平的各种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家庭情况、学术水平、科研成果和来校工作意见及要求等)。
2、考核
(1)一、二、三级教授,由人才建设办公室汇总申报材料报经校长同意后,组织校内外相关专业专家组成审议组,对引进人才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并填写《大连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推荐表》;
(2)四级教授、博士、博士后等高层次人才由人才建设办公室会同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进行考核(考核形式为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授课、面谈等),考核后由用人单位、职能部门做出客观评价并填写《人才引进考核表》。
3、审定
(1)一、二、三级教授等相关材料提交学校讨论、审定,综合各方面情况,最终确定引进人才应该聘任的教授等级、享受的优惠待遇,同时确定其编制。
(2)四级教授、博士、博士后等由人才建设办公室汇总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考核意见,形成综合报告,提交校长审定。
4.聘任:人事处代表学校与引进人才签定服务协议,经学校审定后聘任上岗。
九、管理
坚持引进、使用、培训、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相关部门对引进人才在校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管理、评价和考核。同时及时协调解决他们的困难。
1、年度考核有突出成绩者,将给予奖励;
2、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终止聘任,终止待遇津贴及剩余安家费;
3、学校要根据国内外科学发展状况和学校学科建设需要,对引进人才加强培训。
十、本规定自2009年11月10日起开始实行,原《大连大学引进人才暂行规定(修订)》(校发【2002】53号文)废止。
本规定由人才建设办公室、人事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