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专任教师补充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一支高层次、高水平、高质量的专任教师队伍,保证我校教学、科研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创建具有国际重要影响研究型大学的奋斗目标,使我校专任教师补充工作更加科学、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任教师补充的组织体系
专任教师补充工作由学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人事与专家工作处负责宏观管理,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专任教师补充的原则
1、科学设岗、计划补充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专业建设的具体需要,结合师资队伍中长期规划及本单位现有人员的总体情况,依据学校核定的教师岗位数量,研究制定专任教师的补充计划。教师补充工作要严格按照学校年度招聘计划和相关聘用条件进行。
2、突出重点、优化结构 专任教师的补充工作应主要围绕各级重点建设学科和学术创新团队开展,在重点学科领域逐步形成人才集成优势;专任教师岗位的设置应符合学科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优化各学科教师队伍的学历结构、学缘结构、年龄结构。 3、明确标准、择优聘用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布招聘岗位类别和数量,明确招聘条件;坚持标准、严格考核、保证质量、择优录用。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思想品德要求
拟补充到专任教师队伍的人员要求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勤奋踏实,谦虚严谨,无私奉献,团结协作,勇于创新。
第五条 学历要求
拟补充到专任教师队伍的人员应具有非同等学历考取的博士研究生学历与博士学位;个别急需学科专业可适当补充“985学校”或重点专业学校硕士研究生,但必须严格控制数量和质量。拟补充人员均要求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且本科专业要与研究生专业相同或相近。
第六条 业务素质要求
对所学专业知识掌握透彻,基本功扎实,了解本学科前沿动态,具备应聘岗位要求的基本专业技能和学术素质。对于拟补充到专任教师队伍的博士学位获得者近三年须在本学科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4篇及以上学术论文或2篇及以上被SCI、EI检索的论文(限第一作者);硕士毕业生要求其在读期间在本学科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的学术论文(限第一作者)。外语教师还需具备专业八级证书及口译证书、笔译证书、二外四级证书。
第七条 语言能力要求
拟补充到专任教师队伍的人员应口齿清晰,语言流利,逻辑性强,普通话应达到国家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第八条 应用技能要求
外语须达到国家六级以上水平;能熟练应用办公自动化软件并能够利用网络获取信息资料。
第九条 年龄要求
拟补充到专任教师队伍的博士学位获得者年龄应在四十岁以下,硕士学位获得者年龄应在三十岁以下。
第十条 学缘要求
为改善学缘结构,促进知识交流和优势互补,要求尽量少留或不留本校培养的毕业生。如选留本校优秀毕业生,应具有在外校的本科或研究生学习经历。
第十一条 体貌要求
要求拟补充到专任教师队伍的人员仪表端正,言行得体,具有良好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
第三章 接收程序
第十二条 人事部门及各教学、科研单位应积极到各高校、研究机构招聘适合本学科、专业发展需要的优秀毕业生充实我校教师队伍。对于异地招聘的岗位急需人才,可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授权,委托人事与专家工作处或学院与人事与专家工作处共同组成招聘小组进行异地面试考核后,报学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应聘者进行考核,形成考核意见,并将候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个人简历、成绩单(由教务部门认证)、外语四、六级成绩原件及复印件、计算机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获奖证书复印件、发表论文的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送人事与专家工作处。
第十四条 人事与专家工作处根据我校有关规定对候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由人事与专家工作处、教务处、相关专家组成的考核小组对其进行考核,并形成书面考核意见,由考核小组成员汇签备案;考核通过后面向全校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者,学校与其签订双向选择就业协议书。
第十六条 选留为我校教师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人事与专家工作处办理报到、聘用等相关手续。报到时须持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和户口迁移证及人事档案等材料。
第十七条 报到后需填写《干部履历表》、《新增人员信息一览表》,签订《东北林业大学教师岗位聘用合同》,并在指定的时间到人事与专家工作处采集个人图像信息,办理工作证。
第十八条 报到后持人事与专家工作处开据的落户介绍信、报到证及毕业证复印件、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到相应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招聘计划和用人条件。
第二十条 拟接收人员及有关推荐人、联系人应如实反映和提供拟接收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表现、身体状况、学历和学位、业务水平等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出,将予以辞退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按计划接收的人员,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退回。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人事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接收工作实行集体负责制,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做到集体考核、集体研究。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和要求,学校将逐步推行人事代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安排未履行报到手续的人员上岗工作。接收人员自报到之日起按规定核发工资,享受相关福利待遇,计算工龄和服务年限。
第二十六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条件及优惠政策,按照《东北林业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 24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东北林业大学师资补充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与专家工作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