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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实行青年教师导师制的暂行规定 |
2012年10月25日 硕博招聘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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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教师是学校的希望与未来,为充分发挥中老年教师的传帮带作用,进一步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使我校青年教师尽快成长为具有良好的师德风范、熟悉高校教学规律、具备教学科研水平与能力的合格教育者,学校决定实行青年教师导师制。
一、 实施对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青年教师,必须接受导师为期一年的指导。
(一)从事高校教学工作不满二年的新进教师;
(二)根据实际情况,学校或学院认为需要配备导师的青年教师。
二、导师基本条件
(一)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
(二)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良好的教学效果,师德高尚,治学严谨,学术造诣较深;
(三)能履行本规定要求的导师工作职责。
三、导师工作职责
(一)对青年教师进行师德教育,传授科学的教育思想,培养青年教师严谨踏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敬业精神。
(二)导师应根据青年教师的专业方向以及承担的教学任务,与其研究教材和教学大纲。通过课堂教学示范,使青年教师了解课堂教学的基本方法、要求和标准。
(三)导师要定期深入课堂,了解指导对象上课情况,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和指导工作,帮助青年教师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四)导师应有针对性地帮助指导对象拟定切实可行的科研计划,开展有关科研工作。
(五)指导期满后,导师应实事求是地对指导对象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等方面提出评价意见。
四、基本要求
(一)指导对象必须虚心接受导师指导,认真完成随班听课、课后辅导、批改作业、实验指导、科学研究等环节内容。
(二)导师应把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尽职尽责。学校将导师指导工作纳入教师系列职务评审和岗位聘任要求。
(三)各学院(部)必须高度重视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努力提高青年教师综合素质。每一指导期满并经考核后,学院(部)应及时将青年教师考核结果及导师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五、实施办法
(一)青年教师导师制由各学院(部)负责具体实施。各学院(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实施细则。
(二)青年教师导师制采用双向选择原则,由各学院(部)确定导师,报人事处备案。
(三)为保证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质量,每名导师原则上每期指导青年教师不超过2人。
(四)完成指导任务并经考核合格的导师,学院(部)给予每年25标准学时的工作量津贴(指导1人)。
六、其它
本规定从2007年5月10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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