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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两江学者”计划实施办法》(渝委办发〔2009〕46号)
2012年10月25日    硕博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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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两江学者”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延揽一批海内外学术技术精英,造就一批高水平创新团队,培育一批高层次学术技术领军人才,提升重庆核心竞争力,打造内陆开放高地和西部人才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两江学者”计划(Par-Eu Scholars Program)是重庆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程重大专项,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教委、市科委等市级有关单位共同实施。
  第三条 “两江学者”计划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等设置特聘教授、特聘专家岗位。特聘教授和特聘专家,实行岗位聘任制和荣誉终身制,坚持按需设岗、公开选聘、合同管理、终身荣誉。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两江学者”计划设置特聘岗位100个,其中,应用技术领域60个,基础研究领域25个,人文社科领域15个。特聘岗位设置期为4年。
第五条 “两江学者”计划特聘岗位设置,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发展,按需设岗。根据全市支柱产业、重点学科、重大工程项目发展需要,主要在汽车摩托车、电子信息、石油天然气化工、装备制造、材料工业、综合能源、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领域,机械工程、电气工程、生物医学工程等重点学科领域,及宜居、畅通、森林、平安、健康“五个重庆”建设等相关领域中设置岗位。
  (二)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同一学科、专业原则上只设置1个“两江学者”计划特聘岗位。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别重要的学术技术领域,可适当增设。
  (三)突出重点,保证质量。特聘岗位优先在国家和市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点建设工程、人文社科重点基地中设置,优先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及市场广阔、效益良好的企事业单位中设置。
  第六条 申请设置“两江学者”计划特聘岗位的单位,应具备支持设岗领域发展的科研技术优势和综合实力,能够为特聘教授和特聘专家提供良好的科研和工作条件。
  (一)对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关键作用和重大影响,在科研或技术水平上处于国际一流或国内领先水平,一般应设有国家和市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或二级学科博士授权点,具有雄厚的研发实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二)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近5年主持国家级重点项目(课题)或市级重大项目,发表或出版一定数量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和学术专著,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科技奖励(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或拥有一定数量的授权发明专利,在所在学科领域作出了创造性的成就或重大贡献;
  (三)具有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创新和攻关能力强的学术技术团队;
  (四)具有良好的科研创新条件,科研经费充足,自然科学领域拥有原值8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拥有原值100万元以上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
  (五)产学研结合较好,具备组建柔性研究机构和进行国际联合研究开发的条件,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六)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一般应取得国内外公认的有重大创新或重大价值的研究成果,并已产生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文化艺术类专业应在国家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比赛中获得最高级奖项,对传承民族文化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七条 “两江学者”计划特聘岗位设置,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开展“两江学者”计划特聘岗位需求调查,向社会发布设岗条件和数量;
  (二)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市级主管部门提出设岗申请,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按行业向市级有关部门,或按地域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门申报;
  (三)市级各主管部门成立专门领导机构,组织权威专家,对申请设岗单位在全国同行中的特色、科研技术水平、发展潜力、发展目标等进行论证,填写《重庆市“两江学者”计划特聘岗位设置申请表》,报市委组织部;
  (四)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邀请国内外相关领域权威专家对各部门上报的岗位设置申请进行评审,提出岗位设置建议意见;
  (五)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两江学者”计划特聘岗位,面向海内外发布岗位设置及聘任条件。
  第八条  “两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和特聘专家职责:
  (一)科学把握本学科、本行业、本领域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负责本学科、本行业、本领域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二)主持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课题,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开展科研攻关和技术创新,推进国内外技术交流,带领本学科、本行业、本领域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
  (三)围绕全市经济社会重大发展战略、重要发展规划和重点建设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和智力支持;
  (四)领衔本学科、本行业、本领域学术技术团队,指导梯队建设,培养骨干人才。
                            第三章 人选聘任
    第九条 “两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和特聘专家面向海内外,坚持标准,注重质量,公开选聘,择优选用。
  第十条  “两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和特聘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
  (二)学术造诣深厚,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水平,主持过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或重大建设工程,获得过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所从事的领域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在本学科、本行业有重大影响;
  (三)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对本学科、本行业工作具有创新构想和战略思维,具有赶超或保持本学科、本行业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具有指导高水平研发团队的能力和水平;
  (四)身心健康,年龄一般在55周岁及以下,能够在一线从事基础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攻关等工作;
  (五)聘期内每年在受聘岗位工作9个月以上。
  第十一条 “两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和特聘专家,按以下程序聘任:
  (一)报名申请。按照统一发布的“两江学者”计划特聘岗位设置及聘任条件,拟竞聘人选向设岗单位提出竞聘申请,填写特聘教授和特聘专家申报表。每个岗位申请人数不少于3人。
  (二)专家评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邀请国内外相关领域权威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采取审阅材料、酝酿讨论、答辩评审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对申请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建议人选名单。
  (三)社会公示。面向社会公示建议人选名单,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组织审定。建议人选名单送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初审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岗位聘书。
  (五)签订合同。设岗单位与“两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和特聘专家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报市级主管部门审核,经公证机关公证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二条 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授予“两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特聘专家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聘任期内,市财政每月给予“两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和特聘专家岗位津贴5000元,每年给予特聘教授和特聘专家所在团队科研启动经费20万元。设岗单位按照不低于2倍的标准,给予科研活动配套经费。
  第十四条 设岗单位提供必要的科研场所及条件,为特聘教授和特聘专家配备3名以上科研助手,为科研团队配备1辆工作用车,在科研项目、人员聘用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五条 特聘教授和特聘专家及所在团队,按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参与所研究开发成果的收益分配。
  第十六条 “两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和特聘专家享受《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渝府发〔2009〕58号)中二类人才的安家资助、医疗保险、家属随调、子女入学、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退休后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市外来渝的特聘教授和特聘专家,享受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待遇,不占所在单位编制职数。
  第十七条 “两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和特聘专家,优先推荐为“两院”院士候选人选,优先推荐参评市级以上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优先推荐为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留“两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特聘专家荣誉称号,不占特聘岗位:
  (一)不再从事本领域学术技术工作;
  (二)年龄超过68周岁。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两江学者”计划特聘岗位实行动态管理,每4年进行一次评审设置。管理期内经考核认定达不到设岗要求的,取消岗位设置资格;期满考核合格的,可继续申报,连续设置。
  第二十条 “两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和特聘专家,实行定期考核评估,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级各主管部门参与,重点考核工作绩效、研发水平、团队建设、科研项目及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被评为“优秀”、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者,予以重奖;
  (二)被评为“合格”者,保留特聘教授、特聘专家资格及相关待遇;
  (三)被评为“基本合格”者,岗位津贴、科研启动及配套经费扣减50%;
  (四)被评为“不合格”者,取消特聘教授、特聘专家资格及相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两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和特聘专家资格及相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特聘教授和特聘专家称号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三)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四)受到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宜继续担任特聘教授、特聘专家的。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二条 设岗单位要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对“两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和特聘专家加强服务和管理,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支持特聘教授和特聘专家的工作,落实各项扶持措施,保证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为特聘教授和特聘专家发挥作用,实现岗位目标,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三条 市级各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做好“两江学者”计划特聘岗位规划、设置工作,抓好特聘岗位、拟聘人员的审核评价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考核管理和经费审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要做好“两江学者”计划的牵头抓总、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考核管理及日常服务。
  第二十五条 市委宣传部、市内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引导,宣传“两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和特聘专家及团队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贡献和先进事迹,营造崇尚科学、鼓励创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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