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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振兴计划”实施暂行办法
2011年12月9日    硕博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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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学院文件
 
徐医﹝2006﹞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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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徐州医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振兴计划”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院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附院: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原有“徐州医学院优秀青年骨干教师选拔培养办法”的基础上,实施徐州医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振兴计划”,通过了《徐州医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振兴计划”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医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振兴计划”实施暂行办法
 
                          
 
 
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日
 
 
 
主题词:振兴计划∆ 实施 办法 通知
 
徐州医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6年1030
 
(共印25份)
 
 
附件:
徐州医学院师资队伍建设
“振兴计划”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指导精神,为全面落实《徐州医学院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培养骨干力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资队伍建设“振兴计划”旨在借助原有五批院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的良好基础,着力选拔和培养一批优秀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建立一支思想素质过硬,专业基础雄厚,具备创新意识、开拓精神, 结构合理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队伍。
第三条    师资队伍建设“振兴计划”共分中青年学术带头人、优秀青年骨干教师两个层次。
第四条          选拔工作每4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中青年学术带头人、优秀青年骨干教师的选拔实行总量控制。要着眼于梯队建设长远规划,优先保证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课程、重点科研项目及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学科等重点队伍建设的需要。
第六条          选拔和培养要严格坚持“公开选拔、积极培养、严格考核、滚动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    师资队伍建设“振兴计划”培养对象的选拔工作由人事处、师资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按培养层次对应负责。
第二章 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的选拔与培养
第八条          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培养的目标是:经过4年的培养,使培养人选成为师德高尚,具有协作、创新、开拓的精神,在本学科领域中有一定的学术地位,能把握本学科发展的方向,在省内外同行中有一定影响力的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
第九条          选拔范围: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培养人选主要在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机构,硕士点及发展潜力大的学科中选拔。
第十条          选拔培养的数量控制在全校专任教师数量的2%左右。各附属医院编制教师指标另列。
第十一条          同一院(系)、部被推荐对象原则上不得在同一个二级学科。
第十二条          推荐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事业心强,有创新精神;有较强的竞争意识;有稳定的心理素质;有较强的领导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及协作精神。
(二)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推荐人选教授年龄不超过50岁,副教授不超过40岁。如成绩特别突出,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具有本学科坚实而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治学严谨,对本学科某些领域,具有较深入的研究;能及时掌握学术发展信息,对学科发展有一定的预见性。
(四)始终坚持为本科生上课,独立指导硕士研究生。
(五)独立讲授过主干课程,教学效果优良,教学成绩突出。
(六)科学研究工作成绩突出,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1.近5年来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自然科学5篇以上(含5篇),社会科学6篇以上(含6篇),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正式出版发行本专业专著、译著、教材、教学参考书,质量较高,且主要为本人完成。
2.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含三等),或厅、局级二等奖以上(含二等),本人为主要完成者(列名前三);或主持厅、市级以上课题;或主持厅、市级以上重大项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并取得突出成绩,获得过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教材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励(列名前三)或校教学成果一等奖,本人为主要完成者(列名前二)
第十三条          培养办法:
(一)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培养工作实行学校与院(系)、部双重管理,以学校为主的办法。
(二)入选后学校、院(系)、部与培养人选商定培养计划并签订目标责任书。
(三)学校对培养人选在申请课题基金、业务进修、学术交流、查阅图书资料、使用仪器设备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若具备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
(四)培养期内,学校对培养人选发放学术津贴,每人每学年2000元,每学年发放一次。各附属医院编制培养对象该项津贴由本单位经费渠道解决。
第三章 优秀青年骨干教师的选拔与培养
第十四条          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的目标是:经过4年的培养,使培养人选成为师德高尚,专业基础雄厚,创新意识强,在教学科研工作中显露头角,发展后劲大,有一定培养前途,在省内同行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优秀青年骨干人才。其拔尖人才可成为本校重点学科的学术带头人。
第十五条          选拔范围: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人选的选拔要着眼于梯队建设,应优先在学校重点发展和需要加强的学科中选拔,要重点从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并在工作中已显露才华、有培养前途,或已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青年教师中予以选拔。
第十六条          选拔培养的数量控制在全校专任教师数量的8%左右。各附属医院编制教师指标另列。
第十七条          同一院(系)、部被推荐对象原则上不得在同一个三级学科。
第十八条          推荐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人师表;具有改革创新意识和开拓进取精神;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及良好的心理素质。
(二)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对本学科的现状、发展趋势、前沿动态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并有明确的专业研究方向。
(四)独立承担过本学科的理论课、实验课教学,教学效果良好。
(五)除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近5年来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自然科学3篇以上,社会科学5篇以上,本人为第一作者;或正式出版发行本专业的专著、教材,本人为主要作者,参编撰写字数不得少于2万字。(专辑、增刊、论文集等均不作为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
2.作为主要完成人或主要参加者(列名前三)获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或主持、为主参加(列名前二)两项以上科研课题(校级以上)的研究;或在其他科技开发、临床医疗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并取得较好成绩。获得过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列名前三);或获校级讲课比赛前三名;或获校级以上多媒体课件制作比赛奖(列名前三)、教案评比三等奖以上各类教学奖励。
4.工作成绩突出。近五年考核至少有一次优秀。
第十九条          培养办法
(一)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工作实行学校与部门双重管理,以部门为主的办法。
(二)入选后学校、部门与培养人选商定培养计划并签订目标责任书。
(三)学校对培养人选在在申请课题基金、业务进修、学术交流、查阅图书资料、使用仪器设备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若具备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
(四)部门应为培养人选配备由专家、教授组成的指导小组,协助培养人选对培养方案进行制定与调整,并在学术上给予指导、督促、检查。
(五)培养期内,学校对培养人选发放学术津贴,每人每学年1000元,每学年发放一次。各附属医院编制培养对象该项津贴由本单位经费渠道解决。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二十条          按学校时间安排,个人自主申请,填写申报表格并向所在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部门组织考核小组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对象进行综合评议,确定推荐人选,并向人事处提交推荐意见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人事处审核后向院长和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提交推荐名单。
第二十三条             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听取“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申报人的申报答辩。
第二十四条             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根据条件对两个层次进行评议拟定初步人选并报学校审定。
第二十五条             评审结果经学校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正式确定培养人选名单并发放证书。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六条             培养满两年进行一次中期考核,培养期满进行综合考核。
第二十七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为目标责任书的完成情况和教学科研工作上取得的新发展、新成绩。
第二十八条             前一批次入选的培养对象,经考核成绩突出者可连续推荐,培养期间无突出成绩或无特殊原因不在岗一年以上者不再重复选拔。
第二十九条             考核工作由人事处统一安排。
第五章 管理
第三十条          省级以上各类骨干教师培养项目的推荐对象今后一般从师资队伍建设“振兴计划”培养对象中选拔。
第三十一条             凡已入选省级以上各类师资培养项目的人选不得申报优秀青年骨干教师。
第三十二条             同一申报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层次。
第三十三条             申报人均须从本人所在教学系、部(院)申报;各附属医院编制教师须以所在附属医院为单位统一申报。
第三十四条        师资队伍建设“振兴计划”配套经费及证书的发放由人事处管理,其他工作待遇在学校统一安排下由各部门协调实现。
第三十五条        培养期间培养对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或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者,学校有权随时取消其培养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师资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111日起实施。原徐州医学院优秀青年骨干教师纳入本计划相应管理范围,原“徐州医学院优秀青年骨干教师选拔培养办法”(20035月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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