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拔尖人才支持计划”
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暂行)》,培养、造就一批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拔尖人才,不断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加快推进国际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建设,特制定“拔尖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第二条 拔尖人才是学术水平和贡献居于国内同领域领先或先进水平、近三年内取得标志性研究成果的在职人员。
第三条 拔尖人才遴选实行公开选拔、专家评审、目标考核、社会评价、合同管理。
第四条 学校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拔尖人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治学严谨,为人正派,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
2、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年龄原则上在50周岁以下,特别突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第六条 拔尖人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近三年主持国家级研究课题,且到位经费自然科学类不少于60万,人文社科类不少于20万。
2、近三年以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被国际三大检索系统、SSCI收录论文5篇;或在国际三大检索系统、SSCI源刊全文发表论文3篇。或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1项(前2名);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含推广奖)一等奖1项(第1名)。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七条 符合条件者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拔尖人才支持计划申报表》并附反映本人近三年来工作业绩的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学校人才工作办公室。
第八条 学校人才工作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由人才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答辩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审批通过人员在校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学校与其签订聘任合同和计划任务书。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条 拔尖人才支持期为三年,学校给予以下支持:
1、在本人研究领域所属学科平台内,提供研究所需要的实验及工作条件。
2、根据实际需要,提供10-30万元的研究条件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研究所需仪器设备。
3、提供10万元的学术活动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探索性研究,科技推广、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在国外权威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等。
4、根据个人需要,所在单位为其配备1名学术秘书。
5、享受一次为期1个月的学术休假。
6、享受拔尖人才津贴,每年2万元。
7、根据学术成就,学校积极推荐申报国家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或基金)。
第五章 考核目标
第十一条 积极参与本学科规划与建设,带动形成一支具有国家重大课题攻关能力的创新团队,带领本学科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十二条 新增主持国家级研究课题1项以上,年均到位研究经费自然科学类不少于50万元,人文科学类不少于10万元。
第十三条 以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被国际三大检索系统、SSCI收录论文6篇;或在国际三大检索系统、SSCI源刊全文发表论文3篇。或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1项(前2名);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1项(第1名)。
第十四条 所指导研究生以第一名序在国内一级学报发表论文6篇或被国际三大检索系统、SSCI、CSSCI收录论文3篇以上。
第十五条 每年为本科生、研究生讲授核心课程或反映学科前沿的选修课、学术报告等。
第六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对拔尖人才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根据计划任务书采取年度评估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七条 拔尖人才年度末向学校人才工作办公室提交年度工作进展报告,学校人才工作办公室和拔尖人才所在单位进行评估,提出意见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支持期届满后1个月内,拔尖人才向学校提交工作总结报告,人才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全面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九条 拔尖人才年度考核不合格,学校给予警告;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学校有权中止支持;支持期总体任务未达标者,取消下一轮申报的资格。
第二十条 拔尖人才在支持期内及支持期届满后5年内不得调离学校。
第二十一条 拔尖人才支持期届满,支持合同自动解除。特殊情况下,经本人提前申请、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支持期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计划与学校其他人才支持计划不重复资助。如资助者进入“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其支持措施与考核统一纳入创新团队建设计划,不重复资助。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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