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外语学院高级专家学术休假实施办法
川外院〔2005〕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科教兴渝”和“人才强校”战略,促进高层次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学科发展,根据全国和重庆市人才会议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专家学术休假制度,旨在鼓励和推动专家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开阔学术视野,促进学术创新和科研发展。
第二章 学术休假的内容、条件和期限
第三条 享受学术休假的对象为我院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编在岗专家。
第四条 学术休假包括参加学术会议、开展学术研究、学术交流、项目合作、做访问学者、进修、讲学、著书等内容。
第五条 凡在同一专业技术岗位上每连续工作5年(含5年)以上,经所在部门同意,报经学院学术休假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享受一次学术休假。
第六条 学术休假期限应根据学术休假内容确定,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三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七条 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四川外语学院高级专家学术休假申请表》(附件一)。
所在部门签署意见之后送学院人事处。
第八条 教学科研系列由院学术委员会开会讨论通过,报学院“高级专家学术休假领导小组”批准;非教学科研系列直接由学院“高级专家学术休假领导小组”讨论批准。
第九条 学院每年5月份和11月份各研究一次,申报人应于每年4月份或10月份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请,便于集中讨论。
第四章 有关待遇及管理
第十条 专家在学术休假期限内,应抓紧完成工作内容;休假结束后,应向所在部门和学院学术休假领导小组提交学术休假工作报告及相关成果证明,作为考核的依据。
第十一条 专家在学术休假期间除了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外,同时还享受同一职级的校内岗位津贴标准,但岗位津贴按月只发放50%,另50%待完成学术休假计划并经考核合格后再补发。
第十二条 专家在学术休假结束时,如果未能按期完成学术休假计划,学院视情况扣发或减发岗位津贴。
第十三条 学院优先安排以下人员或项目人的学术休假:
重庆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国家或省(部)级科研课题者;重庆市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学院确定的重点科研课题者。
第五章 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学院成立“四川外语学院高级专家学术休假领导小组”,院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分管教学、科研的院领导、人事处和科研处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附件二:四川外语学院高级专家学术休假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第十五条 “四川外语学院高级专家学术休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院人事处,负责有关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四川外语学院高级专家学术休假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五年元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