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我校《高层次教师队伍建设系列计划实施方案》,吸引和造就“长江学者”等在国际学术界具有一定影响,能带领本学科跟踪国际学术前沿并赶超国际先进水平的学科带头人,特制定《西南交通大学“特聘教授”计划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我校重点建设学科和拟发展的新兴、交叉学科方向设置“特聘教授”岗位,5年一届,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拔尖创新人才,择优选聘,竞争上岗,宁缺勿滥。
第三条 “特聘教授”的日常管理事务由人事处负责。
第二章 应聘条件
第四条 应聘者应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
第五条 应聘者一般 应具有 博士学位,在高校和科研单位的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年龄原则上在 45 岁以下,特别突出和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第六条 国外应聘者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 位,国内应聘者 应担任 教授或相应职位, 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等国家级人才优先考虑。
第七条 应聘者应具有良好的发展势头,学术造诣高,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第八条 应聘者应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拼搏奉献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善于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能够带领一支创新团队,使所在学科在其前沿领域具有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第三章 申请和评聘办法
第九条 选聘工作按照个人申请、专家推荐、学校评审、学校公示和校长聘任的步骤进行。
第十条 申请方式为个人向学校人事处申请,填写申请书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 :
1 、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2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3 、身份证 / 护照复印件;
4 、《西南交通大学特聘教授特设岗位申请书》中所涉及的科研项目、学术论文、专著、专利、获奖、担任国际学术会议重要职务及在国际学术会议作大会报告、特邀报告等材料。
第十一条 “特聘教授”的评审程序为:
1 、人事处会同相关学院(系、中心)进行资格审查;
2 、人事处组织三名校外同行知名专家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材料进行匿名评审;
3 、学校组织校学术委员会专家对申请人进行评审;
4 、学校将评审结果在校内公示。
第十二条 学校进行最终审查,确定聘任人选,与受聘人签订协议后,颁发聘书予以聘任。
第十三条 届满考核合格的教育部“长江学者”,经本人申请可直接受聘为“特聘教授”。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 制定本学科的学科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争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一流水平。
第十五条 争取承担国际合作或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以及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前沿课题,做出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成果。
第十六条 建设本学科学术梯队,培养和指导研究生,建立起一支具有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学术团队。
第十七条 结合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进展,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及前沿领域讲座,领导本学科领域内的课程内容改革和教材建设。
第五章 待遇条件
第十八条 全职在我校工作的受聘者可获每年 8 - 10 万元的校内特设岗位奖金, 同时还享受按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 。 在聘期内获聘教育部“长江学者”的受聘者,不再享受 校内特设岗位奖金 。
第十九条 学校为受聘者搭建良好的学术科研平台,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并协助受聘者选择配备科研助手。
第二十条 聘期内学校为全职在我校工作且人事关系在我校的校外受聘者提供 15 万元安家费; 免费提供住房一套(期满考核合格后可按国家有关政策出售给受聘者本人)或提供 30-40 万元住房补贴;安排配偶工作。 为全职在我校工作且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的校外受聘者 免费提供临时租住房一套。
第六章 考核程序
第二十一条“特聘教授”岗位实行聘期目标管理。受聘者每年向学校提交书面工作进展年度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受聘者满两年接受中期考核,考核合格者可继续聘任,否则自动解约。
第二十三条 受聘者若中期考核未合格或因个人原因中途离岗,必须退还学校的科研经费、安家费和学校提供的购房补贴及住房。
第二十四条 聘期期满后,由学校组织专家依据聘期工作协议进行考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聘期期满考核优秀者可续聘一届,原则上聘期不超过两届,续聘期内学校继续发放特设岗位奖金。
第二十六条 受聘者所在学院(系、中心)对受聘者承担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