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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希望之星——教学名师后备人选及中青年教学骨干培养项目”实施办法(试 行)
2011年12月2日    硕博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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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我校《高层次教师队伍建设系列计划实施方案》,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教育部“质量工程”计划,把我校“严谨治学,严格要求”的优良传统和开拓创新精神有机地结合起来,整体提升教师队伍教育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造就一批教学水平高、科研能力强的各级教学名师和中青年骨干教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希望之星——教学名师后备人选及中青年教学骨干培养项目”(以下简称“希望之星”项目)的评选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坚持标准、依靠专家的原则开展,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评选,每次入选人员原则上不超过 20 人,宁缺毋滥。
第三条 “希望之星”项目的日常管理事务由人事处负责。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希望之星”项目申报人应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教学水平较高,科研能力较强,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五条 申报人年龄一般不超过 45 岁,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担任基础课、学科基础课的中青年教学骨干教师要求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有条件的专业课中青年教学骨干教师要求具有博士学位。
第六条 申报人应长期担任重点课程的教学,且基础理论扎实,有先进的教学思想,教学内容能充分反映学科前沿成果并不断更新,具有鲜明特色的、符合素质教育的教学方法、学术水平和教学效果,在开设该课程的中青年教师中居领先地位。
第三章 申报与遴选办法
第七条 “希望之星”项目的申报程序为:申报人向所在院(系、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申报人所在院 (系、中心) 严格审核后,确定推荐人选并排序后报人事处。
第八条 “希望之星”项目的遴选程序为:资格审查、校学术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审、公示、公布。
第九条 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及相关部门,对申请者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条 学校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专家会议,由申报人所在院(系、中心)进行申请人情况介绍,最终确定建议资助的候选人名单。
第十一条 学校将评审结果在校内公示。
第十二条 上报学校最终确定“希望之星”项目获资助者名单,并正式公布。
第四章 项目目标任务
第十三条 通过三年项目期内的培养,使受资助者具有优秀的师德师风,扎实的基础理论;注重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方法先进,具备良好的双语教学能力,教风严谨,教学艺术精湛,教学水平高。
第十四条 受资助者在项目期内每年至少主讲两门课程,且教学效果好,学生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得分高于所在二级单位平均得分。受资助者还应参加指导大学生工程实践和科研创新活动,参与实验室建设,提高自身的工程实践能力。
第十五条 在项目期内,受资助者应主编出版教材(包括教学软件或声像教材)或参编省部级以上教材 1 ~ 2 部。
第十六条 在项目期内,受资助者应获省部级及以上的教学成果奖或主持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项目,其教改成果得到同行专家认可或通过成果鉴定。
第十七条 在项目期内,受资助者应以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论文 3 ~ 4 篇或在国际三大检索、 CSSCI 期刊发表论文 1-2 篇,其中应有 1-2 篇为教改论文。
第十八条 在项目期内,应主持或参加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第十九条 在项目资助期内,外语水平必须达到国家公派留学要求标准。
第二十条 通过项目期的培养,受资助者应努力成为各级教学名师的有力竞争人选或成为省部级以上优秀人才人选。
第五章 支持条件
第二十一条 对“希望之星”项目受资助者实行导师制。指导教师由受资助者所在院(系、中心)推荐确定人选,经学校审批后由人事处代表学校聘请。
第二十二条 受资助者所在院(系、中心)及指导教师按目标任务要求,指导受资助者制定工作计划,定期考核项目任务完成情况,指导和帮助受资助者解决教学、科研等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对受资助者实施过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 对受资助者 资助 3 万元的教学和科研经费。每年度考核合格后,划拨 1 万元经费。
第二十四条 项目期内,在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支持受资助者参加学术会议、进修、专著出版、申请课题、编写教材及开展教学内容、体系、方法、手段等方面的研究。
第二十五条 指导导师每年由人事处支付酬金 1000 元,且每增加指导 1 人,可增加 500 元。
第六章 考核程序及奖励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与“希望之星”项目受资助者、受资助者所在院(系、中心)共同签订项目协议,规定资助期内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希望之星”项目实行项目任务管理。受资助者每一年期满,须提交一份年度项目进展报告,附上相关材料,由受资助者所在院(系、中心)和受资助者指导教师组织进行年度项目进展考核,以答辩方式对受资助者进行全面考察,对年度项目进展情况评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受资助者年度考核合格者,方可继续予以资助,否则予以终止资助。
第二十九条 项目期满后,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专家会同受资助者所在院(系、中心),依据项目协议进行考核工作,评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第三十条 受资助者若项目期满或在项目期内获得校级“教学名师”称号,学校一次性奖励 5000 元;获得省级“教学名师”称号和国家级“教学名师”称号,学校按照相关政策予以配套奖励。
第三十一条 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受资助者获得校级“教学名师”称号的,学校一次性奖励指导教师 1000 元;获得省级“教学名师”称号的,学校一次性奖励指导教师 2000 元;获得国家级“教学名师”称号的,学校一次性奖励指导教师 5000 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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