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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人才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2011年12月1日    硕博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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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人才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2011年1月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对人才建设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使其发挥最大的效益,为有关人员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根据《兰州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和《兰州大学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经费来源及管理权限
(一)人才建设专项经费指用于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各类经费,人才建设专项经费纳入学校部门预算,按项目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人才建设专项经费按来源分为财政拨款和学校自筹资金,财政拨款按教育部批复执行,学校自筹资金按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执行。
(二)人事处、人才办负责经费的审批、立项和分配;主管人事的校领导为人才建设专项经费的总负责人,负责该专项经费分配方案的审定及资金划拨的审签;有关职能部门协助解决经费管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二、资助范围与额度:参见学校关于人才工作的有关规定。
三、资助类型及管理方式
(一)安家费与住房补贴
安家费与住房补贴主要用于解决各类人才住房问题,依据购房相关凭证一次性支付。
(二)科研启动暨学科建设配套费
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暨学科建设配套费一般分三年拨付,年度之间的比例原则上为6:3:1,其中购买设备的部分不低于总额的50%;经费的使用按所在年度结算,当年应按计划执行完毕。
科研启动暨学科建设配套费理工类低于(含)2万元、人文类低于1万元(含)的可一次性拨付,当年应按计划执行完毕。
(三)业务费
根据人才建设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业务费,主要用于人才工作开展业务的支出。
四、经费开支范围
(一)安家费:可直接用于家用设备和电器的购置,住宅房屋的装修及维护,也可用于家属及其子女异地搬迁过程中的交通费、住宿费等项开支。
(二)住房补贴:用于本人购房开支。
(三)科研启动暨学科建设配套费:主要用于开展科学研究过程中直接支付的设备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图书资料购置及出版补贴、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实验室维修费等公用经费。
(四)业务费:主要用于支付人才建设中所发生的广告宣传、招聘会议、差旅、住宿、日常办公等费用。
(五)人才建设专项经费不能提取劳务酬金,也不能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个人日常生活消费、投资性支出等。
(六)凡由人才建设专项经费购置的教学与科研设备均属于国有资产,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纳入学校资产管理范围。
五、经费开支程序
(一)安家费与住房补贴:根据“萃英人才建设计划”实施工作小组的决定,由人事处(人才办)主管领导审签、后勤处主管领导核签后,报主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送财务处下达经费预算。使用经费时,使用人提出购房申请,经人事处(人才办)领导审签后,凭购房合同与发票在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
(二)科研启动暨学科建设配套费:根据“萃英人才建设计划”实施工作小组的决定,由人事处(人才办)主管领导审签、科技(社科)处主管领导核签后,报主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送财务处下达经费预算。使用经费时,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人事处(人才办)审签,凭发票与设备购置合同等辅助材料在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
(三)业务费:由人事处(人才办)主管领导审签,紧急、大额项目报主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
六、监督与检查
(一)学校“萃英人才建设计划”实施工作小组负责对人才建设专项经费预算分配、执行和管理的监督,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工作小组的统一协调下,配合人事处与人才办管好用好专项经费。人才建设专项经费为财政拨款的必须在当年执行完毕。
(二)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财经法规及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转移、挪用项目经费,对项目资金的执行情况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及学校财务制度的行为,学校可视情节轻重决定收回或冻结该项目资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本实施细则由人事处(人才办)、财务处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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