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建设产业人才高地具体办法
为全面推进湄洲湾港口城市建设,努力打造世界级妈祖文化中心和滨海宜居城市,根据《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9〕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闽委办〔2010〕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围绕湄洲湾港口城市建设发展战略目标,用5年时间建立10个左右省级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和15个左右市级产业人才高地,并依托这些高地,设立一批自主创新岗位,重点培养和引进15名左右技术创新能力强、引领作用显著的领军人才,形成若干个国内一流的创新团队,建成若干个能够明显提升科技含量和附加值的产学研创新平台。 二、对象条件 (一)范围对象:我市十大产业集群、传统优势产业、新兴产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中的龙头骨干企业(含产业园区),以及高校、科研机构中与产业紧密结合并具有产学研优势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和产品研发平台。 (二)申报条件: 1、省级海西产业人才高地条件: 按照闽委办〔2010〕2号文件规定执行。 2、市级产业人才高地条件: (1)基本条件:拥有1名同行业公认的创新团队领军人才,3名以上创新团队核心成员,拥有国家发明专利或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排名前2位)、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排名前2位)、省优秀新产品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2位)的创新成果。 (2)企业人才高地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要求,节能减排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设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投入占企业年销售收入3%以上;企业年度纳税额达500万元以上,企业成长性和人均利税在省内同行中位居先进水平,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 (3)高校、科研机构研发平台人才高地应具有较强的产学研创新优势,拥有国内领先的科技成果技术,能够明显提升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形成技术和市场比较优势;有一套比较完善的人才、技术、资金、项目管理制度。 三、政策支持 (一)省级海西产业人才高地优惠政策: 市内获得省级海西产业人才高地的,除享受闽委办〔2010〕2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我市再给予以下政策配套: 1、给予海西产业人才高地所在单位资金补助5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科技研究和人才培养等;给予每个海西领军人才资金补助1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和改善工作生活条件等。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服务企业均摊。 2、海西产业人才高地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获批后市财政给予建站补助10万元,并给予进站博士后人员5万元的科研和生活补贴。从站点出站并留莆工作或创业的省外、海(境)外博士,除享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关待遇外,在我市企业工作满5年的(含进站时间),市财政给予启动资金、生活补贴5万元。 3、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创新团队的海外、省外领军人才,工作关系和户籍迁入本市的,由市政府提供100平方米的经济租赁房,三年工作合同期内免交租金;或三年合同期内每月由市财政给予补助1500元,自行租住。 4、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创新团队领军人才子女就学,根据本人意愿,在义务教育阶段或学龄前随迁子女选择当地公办学校或幼儿园就读的,由市教育部门安排优质学校入学入园。随迁子女入学入园的优惠政策只享受一次。 (二)市级产业人才高地优惠政策: 1、每年确认2-3个市产业人才高地,我市给予所在单位一次性资助20万元;并每年在市产业人才高地选拔确认2-3名领军人才,我市给予每个领军人才一次性补助1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和改善工作生活条件等,视同政府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服务企业均摊。 2、市财政每年资助3名市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或核心成员以自主选题、自选导师、自选机构的形式到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科研机构进修培训或到国内外开展合作研究、技术攻关或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会议,每人1万元。 3、支持市产业人才高地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获批后相关待遇按照第三大点(一)2项执行。 4、优先支持莆台产业对接的园区或基地建立产业人才高地。充分发挥仙游台湾农民创业园和莆田台商投资区的平台及辐射作用,促进莆台电子信息、石化、机械、船舶、冶金、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材料、创意、食品、农业等产业对接和人才交流。鼓励聘用台湾人才,鼓励在大陆高校毕业的台湾学生到我市产业人才高地就业,在产业人才高地实施台湾专业人才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认证、职称评定等试点政策。 5、优先支持市产业人才高地申报国家、省引进国(境)外智力项目和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国家、省引智专项经费资助,优先推荐产业人才高地申报建立国家级、省级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 6、市产业人才高地的产品符合采购要求的,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优先推荐使用。 7、优先支持产业人才高地申报国家、省科技攻关和重点课题项目。 8、市产业人才高地创新团队领军人才从确认之日起,2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产业人才高地所在县区(管委会)财政给予全额奖励返还。 9、工作关系和户籍迁入本市的纳入市政府购买经济适用房优惠对象,住房面积可享受上一级别待遇。 10、市产业人才高地创新团队领军人才子女就学,根据本人意愿,在义务教育阶段或学龄前随迁子女选择当地公办学校或幼儿园就读的,由市教育部门安排优质学校入学入园。随迁子女入学入园的优惠政策只享受一次。 11、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人才到产业人才高地企业创业创新,3年内保留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每年选派一批科技服务团到高地挂职,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12、产业人才高地可根据科研和生产需要,特设1-2个“开放式”创新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具有同行业领先的技术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 13、开辟绿色通道,为市产业人才高地内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职称评审、人才招聘、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等服务。 四、申报程序 申报省级海西产业人才高地或市级产业人才高地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对象按申报层次填写《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申报表》或《莆田市产业人才高地建设申报表》,按照隶属关系逐级申报,非公有制单位直接向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申报。 2、县区(管委会)人事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对申报对象进行初审,提出本地或本部门推荐名单,报市人事局。 3、申报海西产业人才高地的,由市人事局会同市委组织部提出推荐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由市人事局报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申报市级产业人才高地的,由市人事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及有关部门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初步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并统一命名和授牌。 五、组织管理 1、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本辖区内产业人才高地的建设工作,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相关政策的落实,为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市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对产业人才高地建设进行规划、指导和督促检查;市人事局具体负责产业人才高地建设的组织申报和评审等工作;市财政局把产业人才高地建设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资助;市发改、经贸、科技部门对产业人才高地申请的项目,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扶持;市教育局负责协调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包括产业人才高地创新团队领军人才)子女入学的落实工作;市建设局负责落实经济租赁房、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所在县区(管委会)财政要安排专门资金,对产业人才高地建设予以配套支持。 2、市级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实行动态管理,每个管理期3年,每年组织认定一批。建立考核评估制度,实行考核评估与资助挂钩的机制,由市人事局会同市委组织部每年组织专家对人才高地建设和领军人才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估。成效显著的人才高地,继续给予支持;对工作成效达不到管理目标要求的,淘汰一批,终止经费资助、取消产业人才高地命名和领军人才荣誉称号。 3、已享受莆田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工程的领军人才,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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