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桂战略,加强我区高层次领军人才队伍建设,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和培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八桂学者”是受聘于自治区批准设置的八桂学者岗位的高层次领军人才。从2010年到2020年,争取累计吸引和培养八桂学者100名,建设100个以八桂学者为核心、400—600名中青年科研技术骨干为中坚的高水平科研创新团队。
第三条 八桂学者制度由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一指导实施,自治区科技、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八桂学者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八桂学者岗位设置,服从和服务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向自治区优先发展的14个千亿元产业、重点培育的4个新兴产业和其他重点领域、重点学科倾斜。
第五条 八桂学者岗位设置,与我区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要科研创新平台和优势企事业单位建设相结合,与自治区千亿元产业研发中心、人才小高地、博士后“两站”建设相结合。优先支持具有赶超世界先进水平发展潜力的基础研究和学科建设,以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知名品牌,市场广阔、效益突出的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八桂学者设岗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支持设岗领域发展的科研技术优势和综合实力,能够为八桂学者及其科研创新团队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
(二)拥有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近5年承担过国家级科研课题或省部级重大科研、工程项目;或获得过省部级一等奖以上的科学技术或社会科学奖励;或科研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三)具有良好的科研创新条件,自然科学类拥有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人文社科类拥有价值80万元以上的图书资料;
(四)产学研结合紧密,具备与国内外研究机构联合研究开发的条件,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基础较好。
第七条 八桂学者岗位设置一般每两年组织申报一次,每个岗位每轮设置期限为5年。设岗程序为:
(一)具备设岗条件的单位,向自治区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提交八桂学者设岗申请;
(二)设岗申请经自治区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分自然科学、人文社科两大类,分别报自治区科技、教育主管部门;
(三)在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指导下,自治区科技、教育主管部门分别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设岗申报进行集中评审,拟定设岗方案;
(四)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设岗方案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八桂学者岗位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主持实施本岗位创新发展规划,为全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发展出谋划策,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二)组织申报并主持实施国家级科研项目和自治区重点科研课题、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大工程技术项目,促进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三)推进与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带领科研创新团队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提升本行业本领域在国内外的地位和影响力;
(四)负责所带科研创新团队建设,培养中青年科研技术骨干,带动本行业本领域人才梯队建设;
(五)完成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 每个八桂学者岗位配备4—6名中青年科研技术骨干,组成科研创新团队。科研技术骨干的岗位职责是:
(一)协助八桂学者制定和实施本岗位创新发展规划;
(二)参与八桂学者主持的重点科研课题、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大工程技术项目的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三)协助八桂学者加强本科研创新团队建设,推动本行业本领域人才培养。
第三章 招聘办法
第十条 八桂学者分全职、非全职两类,每轮聘期5年。全职八桂学者每年必须在设岗单位工作9个月以上;非全职八桂学者每年要有1个月的连续到岗工作时间,且每年累计到岗工作3个月以上。聘期结束后,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情况,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报续聘,但续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年。
科研创新团队当中的科研技术骨干,可在设岗单位内外聘请,分全职、非全职两类,区分形式与全职、非全职八桂学者相同。
第十一条 八桂学者面向海内外公开选聘。人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品行端正;
(二)学术造诣深厚,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在本行业本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管理能力和团结协作精神,主持过省部级以上重点课题研究、重大科研攻关项目、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注重加强学术梯队建设,善于培养中青年科研技术骨干,能够带领本科研创新团队协同攻关;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从事科研攻关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第十二条 八桂学者招聘程序:
(一)申请人按照公布的八桂学者岗位及招聘条件向设岗单位提出申请;
(二)设岗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评议、遴选,提出推荐人选名单,经自治区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科技、教育主管部门;
(三)在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指导下,自治区科技、教育主管部门分别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集中评审,提出拟聘人选方案;
(四)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拟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颁发聘书,设岗单位与受聘对象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三条 科研技术骨干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道德高尚,学风正派,品行端正;
(二)主持或参与过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技术研发工作,有比较突出的工作业绩,团结协作精神好,发展潜力较大;
(三)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身体健康,首次受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四条 科研技术骨干的选聘,在充分尊重八桂学者意见的基础上,由设岗单位与八桂学者商定,设岗单位聘任。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十五条 在聘期内,自治区财政每年给予每位全职八桂学者20万元税后岗位津贴,按实际工作时间给予非全职八桂学者每月1.5万元税后岗位津贴。从自治区外引进的全职八桂学者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税后安家费(住房补贴);区内受聘八桂学者,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税后安家费(住房补贴),已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不再给予安家费(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在八桂学者聘期内,每年给予每位八桂学者所带科研创新团队20万元税后岗位津贴,由八桂学者根据团队成员的实际贡献自主分配。
第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在八桂学者聘期内,每年给每位八桂学者及其科研创新团队提供科研补助经费,自然科学类60万元、人文社科类20万元。
第十八条 设岗单位在八桂学者聘期内,为每位八桂学者及其科研创新团队提供的科研配套经费,自然科学类不低于50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低于50万元。其中启动经费,自然科学类不低于20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低于20万元。
第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和设岗单位提供的科研资助经费,八桂学者可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和科研工作需要,自主支配使用。
第二十条 八桂学者及其科研创新团队,在聘期内研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产业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经与设岗单位协商,其产权收益可适当高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第二十一条 在聘期内,全职八桂学者、科研技术骨干享受设岗单位按国家规定提供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非全职八桂学者、科研技术骨干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由原所在单位负责。其他有关工作、生活方面的待遇,由设岗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商八桂学者确定。
第二十二条 外聘的八桂学者、科研技术骨干,如本人愿意,经设岗单位同意可正式调入。
第二十三条 引进的全职八桂学者,配偶和子女可随调随迁,未成年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可在全区范围异地就学,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落实。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八桂学者及其科研创新团队实行合同管理。由设岗单位分别与八桂学者、科研技术骨干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并分别报自治区科技、教育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八桂学者及其科研创新团队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年度、中期和期满考核,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研究成果、促进成果转化、培养学术梯队等方面情况。
对八桂学者的年度考核,由设岗单位负责,考核结果分别报自治区科技、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由自治区科技、教育主管部门分别组织,设岗单位的自治区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共同参与,考核结果报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
对科研技术骨干的考核,由设岗单位商八桂学者共同负责。
第二十六条 对设岗单位实行中期和期满考核,结合对八桂学者的考核一并进行,重点考核履行设岗单位职责、提供配套资助和服务保障等方面情况。
中期和期满考核由自治区科技、教育主管部门分别组织,设岗单位的自治区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共同参与,考核结果报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
第二十七条 八桂学者期满考核优秀的,鼓励设岗单位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并在下一轮申报相应岗位时,同等条件优先续聘。
第二十八条 八桂学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由设岗单位提出整改要求;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或中期考核不合格的,报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认定后,解除聘任合同,停发岗位津贴和科研补助经费;期满考核不合格的,5年内不得再次应聘八桂学者岗位。
设岗单位中期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期满考核不合格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设岗。
第二十九条 八桂学者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的,经自治区科技、教育主管部门核实后,报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解除聘任合同,停发岗位津贴和科研补助经费:
(一)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违背科学道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触犯刑律的;
(四)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条 八桂学者在聘期内不得担任设岗单位领导实职及内设行政部门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八桂学者在聘期内不再受聘于自治区设立的特聘专家岗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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