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四川金顶奖"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2002年12月26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同意,从2003年起,我省以省政府名义设立"四川金顶奖",表彰为四川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现将《"四川金顶奖"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人事 外国专家 四川金顶奖△ 暂行规定 抄送:国家外国专家局,省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3年5月26日印 "四川金顶奖"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扩大我省对外开放,鼓励外国专家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我省与国外的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以省政府名义设立"四川金顶奖",表彰来川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外国专家是指应聘(邀)在我省政府机关、经济部门、工商企业、农林水产、教育科研、医药卫生、生态环保、城乡建设、财政金融、文化体育和大型建设工程等单位工作的各类外籍专家。 第三条 获奖条件 申报"四川金顶奖"的外国专家,应是对我友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积极向我省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我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或填补了某项空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为我省工程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管理等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我省企业技术进步、科技攻关提出重要建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积极为我省培养人才,向我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出版、对外宣传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为我省城乡建设和生态环保、科研教育、文化卫生等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为我省对外经济合作、招商引资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外友好人士。 (七)为我省引进外国智力,促进对外合作交流和友谊,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官方或民间组织的友好人士。 第四条 申报和审批 (一)外国专家"四川金顶奖"由聘(邀)请外国专家的单位申报。申报单位填报《四川金顶奖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经市州人民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送四川省外国专家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议,综合平衡后,报省政府审批。 (二)申报单位对所报材料,特别是主要贡献部分,要具体详实可靠,数字准确,重点突出。材料一式二份,打印填写。 (三)凡已获得过国家"友谊奖"或省政府"四川金顶奖"的外国专家,无论其在华工作次数、时间长短,一般不再重复申报。 第五条 授奖 (一)"四川金顶奖"证书由省长签署,"四川金顶奖"证书与奖牌由省长或省长委托省有关领导授予。 (二)"四川金顶奖"授奖时间一般定在国庆前夕,也可根据情况不定期授予。 (三)"四川金顶奖"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授奖人数一般控制在每次5人以内。 第六条 宣传报道 (一)对获奖外国专家的宣传报道,要实事求是,内外有别,要切实保护外国专家的安全和利益。凡不宜公开身份和事迹的外国专家,不公开宣传报道。 (二)凡是公开宣传和报道的获奖外国专家及其事迹,在宣传报道前应征得聘请单位和外国专家本人的同意。 第七条 对应聘(邀)来川的外籍工作人员,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等企业中工作以及在国际交往、人才交流中为我省作出突出贡献的外籍友好人士的表彰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奖励外国专家所需工作经费在省引智专项经费中解决。 第九条 四川省外国专家局是来川工作外国专家奖励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各经济主管部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外事、宣传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来川工作的外国专家奖励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四川省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