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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理工大学优秀学科带头人支持计划
2011年11月30日    硕博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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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理工大学
优秀学科带头人支持计划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设高素质、高水平的优秀学科带头人队伍是充分发挥我校学科优势、实现人才强校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加速培养一批在国内外有一定学术影响的大师级人才,提高学科带头人的整体学术及科研水平,增强我校科研实力和创新能力,特制定实施《哈尔滨理工大学优秀学科带头人支持计划(试行)》(以下简称“计划”)。
第二条  “计划”支持对象:从2009年开始,在我校博士生导师、校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后备带头人)中分批遴选30名优秀人才予以支持。支持对象每两年选拔1次,每次选拔15名,对入选者支持周期为四年,不重复支持。
第三条  “计划”实施原则:以人为本,通过支持学术骨干带动学科团队建设,把支持人和支持项目有机结合,注重与国家级、省部级计划项目有机衔接,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在遴选中坚持组织推荐,做到公正合理。
第四条  “计划”将在梯队建设、设备和经费投入等方面对入选者予以支持;支持周期内第2年结束时要对入选者进行中期考核,考核排在后5名者要重新参加本年度选拔,入选者方可继续获得后两年的支持。
第五条  “计划”由学校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学科建设处予以配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计划”支持对象应具备条件:
1、热爱祖国,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团队精神,具备一定的领导、组织和管理能力,有充沛的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工作。
2、申请者讲授所在学科核心课程,理论基础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创新能力强,能够根据国内外学术发展动态正确把握学科发展方向,善于提出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并有能力带领学科团队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善于培养青年人才。
3、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技前沿,主持国家和黑龙江省的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取得标志性成果;近五年来有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奖项的研究成果;科研内容与我省经济建设联系紧密、有明确的合作或扶持对象、有成果转化渠道并实现了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或有可预见的效益前景。
4、有高水平学术论文,在省内外甚至国内外相关领域有较高学术地位。
5、年龄要求:申请者年龄一般在55周岁(截止到选拔年度的12月31日)以下,50周岁(截止到当年的12月31日)以下的申请者应具有博士学位。
6、申请者所在学科需具备一定规模,有较强科研实力,学科队伍的学历、学缘、职称和年龄结构较为合理。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计划”项目以学院(部)为单位组织推荐申报,学院推荐时须将推荐人员进行排序,学校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八条  申请者需提交《哈尔滨理工大学优秀学科带头人支持计划项目申请书》,学校组织专门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团队意识、学术及科研水平以及管理协调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推荐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九条  学校人事处和学科建设处对申报材料进行条件审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支持方案建议。
                                                       第四章  管理
第十条  入选者可在本学科青年教师中指定1名助手,协助自己工作。
第十一条  入选者在支持周期内,每年1月31日前须向学校人事处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每两年接受一次学校组织的考核;在人事处和学科建设处联合审查过程中或学校组织的考核中,对有问题的报校长办公会讨论。不提交报告或不接受学校考核者,或经校长办公会讨论确定为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者,停止支持,以后学校不再给予该计划的支持。
第十二条  “计划”支持期满三个月内,受支持者需对支持期内的工作情况进行及时总结。总结报告要对梯队建设、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编写教材、获奖、科研成果和成果应用等情况进行说明,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  受支持者在支持期内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教材、撰写的学术报告以及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上报成果等,均应注明:“哈尔滨理工大学优秀学科带头人支持计划项目”字样,否则不能做为有效验收材料。
第十四条 对连续在国外工作一年以上、调离科研岗位或因其它原因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的,学校人事处应及时汇报,并提出终止支持报告。
第十五条  入选者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调查核实后,终止支持计划,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章  支持办法
第十六条  “计划”按如下标准对入选者进行经费支持:
1、从事理工类研究的入选者每年获支持经费4万元;
2、从事管理类和人文科学类研究的入选者每年获支持经费2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经费按年度划拨,专款专用,实行专帐管理。经费使用受人事处和计划财务处等部门监督,主要用于学科建设或项目研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十八条  “计划”对入选者梯队建设和设备投入等方面的支持由人事处、学科建设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申请人申报时需填报五年内取得的教学、科研或学术成果;在接受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时须填报支持周期内取得的教学、科研或学术成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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