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西南大学英才工程具体措施资助标准(单位:人民币元) |
具体人才分类参 照聚贤工程执行 |
杰出人才资助计划 |
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
后备人才培育计划 |
创新团队队 伍建设计划 |
奖励资助 |
校内教师入选国家人才计划,其奖励和科研资助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进入国家级创新团队或学校重点建设优秀团队的人员,同等情况下优先给予培养资助。 |
学术交流 |
国际 学术 会议 |
积极鼓励各类人才参加国外一流水平的学术交流活动,拓展师资队伍学术视野和国际合作交流能力。 |
全额资助国际往返机票(最高按照右栏标准120%执行,以下同;已经获得其他机构资助者,学校不重复资助,以下同)。 |
资助国际往返机票,最高报销标准为亚洲0.45万元/人,欧美非大洋洲1万元/人。 |
若与会者被邀请担任国际学术会议主席、担任分会主席或做特邀报告,全额资助国际往返机票;参加国际性的艺术作品展览会,或国际性的艺术或体育比赛参照本办法予以资助。 |
学术 休假 |
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文件的资助标准进行全额资助。随行人员(团队骨干成员1-2名)比照国外访问学者单位公派标准进行资助。派出期间保留公职与国家基本工资,其他待遇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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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培养(访问学者 合作交流) |
国家 公派 |
每年学校全额资助教师赴国外做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研究;每年选派教师赴国外著名大学进行短期双语培训和专业教学进修;积极鼓励教师自费出国进修深造。 |
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文件进行资助和遴选。派出期间保留公职与国家基本工资,其他待遇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具体事宜以协议形式约定。 |
单位 公派 |
1.经学校遴选同意派出的人员,根据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文件的资助标准学校承担50%。单位承担30%,个人承担20%。 2.短期单科(双语教学)培训,学校、单位、个人各承担1/3费用。 3.其他校级合作项目(如弗里曼项目等),按其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4.无需学校提供经费资助,经单位同意,专家评审,学校批准,出国进修不超过12个月者,可纳入单位公派出国进修管理。 相关具体事宜以协议形式约定。 |
单位公派派出期间保留公职与国家基本工资,其他待遇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
自 费 |
申请自费出境合作科研和进修访问的教师,经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可保留公职,停发学校基本工资,回校后一次性补发。最高补发时间为:教授12个月、副教授6个月、讲师助教3个月。不足以上时间的,按照实际派出时间计算。相关具体事宜以协议形式约定。 |
国内培养 |
访问 学者 |
选派优秀中青年教师赴国内“985”高校、科研机构或有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的学术机构脱产学习进修、教师教育师资培训、实践技能培训等。 |
1.访问学者(含教师教育师资培训等):学校按照1000元/月予以资助,用于培训费、生活费、住宿费及交通费的补助,包干使用(每年最多资助10个月,每学期最多资助5个月),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可予以适当补贴。 2.实践技能培训:在实践性学科选派专业性强的教师脱产到国内大中型企业参与一线的生产实践和研发,学校按500元/月予以资助,资助时间1-5个月。 |
教师 专项 培训 |
各单位聘请海内外高级专家对教师举行在职专项培训,可给予0.5万-1万元/次的资助。 |
外语 培训 |
1.在校内参加出国英语培训班:培训费由学校资助70%,所在单位资助15%,个人承担15%。 2.在校外参加英语培训获得出国外语有效成绩的,参照校内出国英语班资助标准和比例执行。 3.在市外参加小语种培训获得出国外语有效成绩的,参照国内访问学者标准予以资助。 4.在校内英语提高班:学校、所在单位、个人各承担1/3。优秀学员学校给予奖励。 5.学校未资助培训费,首次参加国家公派出国外语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给予一次性奖励0.1万元。 |
博士后 |
按照学校博士后管理办法执行。 |
学历提升 |
奖励资助 |
鼓励青年教师按“一流高校、一流学科、一流导师”的原则,赴海内外著名大学攻读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
1.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按时回校后享受以下待遇: (1)发给一次性奖励5万元;发给一次性交通与生活补助:市内(不含本校)取得博士学位0.5万元,市外取得博士学位1.5万元,海外取得博士学位3万元。 (2)提供科研资助金:教学科研人员取得博士学位人文社科3万元、自然科学5万元;非教学科研人员取得博士学位不提供科研资助金,发给一次性补贴2万元,如其转入教学科研岗位,按相应标准发放。 (3)职务特聘按聚贤工程相关条款执行。 2.教职工取得硕士学位按时回校后,发给一次性奖励,海外硕士1万元,校外硕士0.5万元,校内硕士0.3万元。 3.学校仅奖励资助教职工首次取得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
工资津贴 |
1.自费在海外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停发学校相关待遇,按期取得学位回校工作后,补发读博期间国家基本工资。 2.非自主确定津贴分配单位的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第一学年,每周占用法定工作时间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第二、第三学年每周学习时间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否则由所在单位扣发校内津贴。扣发公式为:月扣发校内津贴额=(本人当月校内津贴/月制度工作天数)*月超工作日数。 3.自主确定津贴分配单位的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的津贴,按照各单位分配办法执行;自主确定津贴分配单位的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的津贴,可参照非自主确定津贴分配单位分配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