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硕博招聘网 > 资讯频 道 > 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 > 正文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才特区”实施办法(试行)
2011年11月29日    硕博招聘网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空天信融合特色世界一流大学建设,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围绕国家发展战略需求,通过特殊的人才机制,集中政策资源,汇聚我校优势科技力量,开展重大科技研究,争取重大原创性成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人才特区”是指在特定的单位实施特殊的人才政策,这种政策以重大科学问题或关键工程技术为牵引,以首席科学家为团队核心,通过灵活高效的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和发展环境,大幅提升人才资源的效益,打造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平台。“人才特区”政策优先面向航空科学与技术国家实验室、科学技术研究院所属研究院所试点。
第二章  运行机制
第三条 “人才特区”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整合资源、力求实效”的原则,探索“三制四化”的新机制,即主管负责制、职务聘任制、待遇协议制,评价国际化、用人多元化、资源倾斜化、考核团队化。
第四条 “人才特区”实行主管负责制。实施单位主管在人员聘用、薪酬分配等方面具有相对独立的自主权。
第五条 “人才特区”实行职务聘任制。进入“人才特区”工作的人员由实施单位根据相关政策和程序自主聘任相关职务,特区内不再进行职称评审。
第六条 “人才特区”实行待遇协议制。实施单位可以自主制定具有竞争力的薪酬体系,与聘任人员协商确定薪酬标准。
第七条 “人才特区”实施人才评价国际化。实施单位要逐步实行与国际接轨的学术评价制度,由以国内外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形成权威的同行评价,形成与待遇薪酬对等的职责要求。
第八条 “人才特区”实施多元化的用人机制。以用人效益为核心,“不求所有,但为所用,以用为本”。人员聘用方式包括科研助理聘用、项目聘用、专职科研人员聘用、特聘研究人员聘用、校内人员双聘等,除双聘人员外均不纳入学校正式事业编制。
第九条 “人才特区”实施资源倾斜化。学校鼓励“人才特区”聘用人员争取国家级和省部级人才支持计划,积极支持“人才特区”队伍建设。
第十条 “人才特区”实施考核团队化。学校不对实施单位成员个体进行年度考核,只对实施单位队伍建设整体进行考核。
第三章  人员聘任
第十一条 专职科研人员
专职科研人员是指按劳动合同聘用,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的专门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人员。
 (一)岗位设置
专职科研岗位是为完成国家重大重点项目而设置的工作岗位,专职科研岗位必须依据项目或工作任务的需要而设定。
专职科研岗位的设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需求,明确岗位设置理由、拟设置岗位数及所需经费来源,填写《专职科研岗位设置申请及审批表》,经实施单位同意,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对设置专职科研岗位的项目进行核查,确认该项目是学校优先支持的重大重点项目,确定专职科研岗位设置后聘用人员所需各项费用能够得到保证。
(二)聘任条件
1.原则上需具有博士学位,特别优秀的具有某项技术专长的硕士也可适当考虑;
2.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年富力强、身体健康;
4.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具体条件。
(三)选聘程序
1、实施单位根据审核后的招聘岗位和招聘条件发布招聘信息;
2、应聘人员填写《专职科研人员应聘申请及审批表》;
3、实施单位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进行考试、考核,项目和实施单位负责人签署是否聘用的意见以及明确经费来源和薪酬待遇标准;
4、如招聘岗位属涉密岗位,报保密处办理保密审查;
5、经审核批准同意聘用的人员,由校人才交流中心、“人才特区”实施单位及受聘者三方共同签署聘用合同。
(四)聘期管理
1.专职科研岗位实行聘期管理。一般一个劳动合同期限为三至五年,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第一聘期到期前三个月,如岗位需要、考核合格、本人愿意、实施单位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续签的聘用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2.专职科研人员在聘期内,不参加校内职称评聘;符合岗位要求的,可申请应聘实施单位特聘研究人员岗位。
3.专职科研人员在聘任期间如未能履行工作职责,或存在违反职业道德、保密规定、学术道德、触犯法律等行为,学校可直接解除聘用合同,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关处理。
(五)聘期待遇
1.实施单位应根据专职科研人员的岗位性质和职责,与专职科研人员确定协议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工资数额、发放形式及所包含福利内容应在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
2.专职科研人员的工资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发放,费用由实施单位自行负担。
3.聘期内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专职科研人员建立基本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和选择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由实施单位与受聘者本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比例共同分担,其中专职科研人员负担部分直接从其工资中予以扣留。
4.签订聘用合同书时,实施单位应同时办理当年所需费用的预缴手续,将当年(公历自然年度)应支付给受聘者的工资、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中单位负担部分等费用暂存到学校财务处专用账户。每年12月份结算实施单位当年实际支付的费用并办理下一年度所需费用的预缴手续。
5.受聘者在聘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和公休日、婚假、产假、病假、丧假、探亲假等。
6.受聘者符合国家相关条件要求,且具备博士学位者,学校可协助办理户口迁移等事宜。
7.受聘者因工负伤,在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的工资以及医疗待遇,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在附中、附小、幼儿园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协助办理受聘专职科研人员的子女入托或上学事宜。
第十二条 特聘研究人员
特聘研究人员是指应聘为特聘研究员或特聘副研究员岗位的专职科研人员。
特聘研究人员的聘任条件、岗位职责、聘期管理、聘期待遇由实施单位制定具体方案,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实施。特聘研究人员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受聘期间,其人事关系由学校委托人才服务中介机构代管;符合相关条件要求,学校可协助办理户口迁移等事宜。受聘者工资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发放,费用由实施单位自行负担。
特聘研究人员聘期内不参加校内职称评聘。特聘研究员聘期结束后,符合相应聘任条件要求的,可应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岗位;特聘副研究员聘期结束后,符合相应聘任条件要求的,可应聘特聘研究员岗位,也可应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岗位。特聘研究人员聘期结束后应聘到教授岗位的,转入校内正式编制序列。
第十三条 双聘人员
双聘人员是指同时受聘于“人才特区”实施单位和学校其他教学科研单位的人员。
校内人员经个人申请,征得所在单位和实施单位同意后,可以作为双聘人员进入“人才特区”。有关双聘人员的聘任条件、岗位职责、聘期管理和待遇由实施单位制定具体方案,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 科研助理、项目聘用人员聘用执行学校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实施单位所有聘用人员相关资料均须报人事处备案,并遵守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校行政纪律处分相关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人才特区”的教学、科研工作与相关学院密切合作,相关学院应支持“人才特区”的发展。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人事处。
[复制链接] [收藏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本文] [返回页顶] [返回首页
本站内容免责声明: 本网站不保证所有个人、单位或来源于网络等其它发布信息(包含文字、图形、链接及其它)的绝对准确性和完整性,所有发布信息仅供访问者参考(若发现虚假或错误信息接到通知或举报,经核实后可及时删除或更正)。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服务专区 | 用户反馈 | 合作伙伴 | 联系 我们
Copyright(C) 2005 - 2015 www.shuobozhaopi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硕博招聘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86279号-2
客服电话:010-69750702 传 真:010-69750702
未经 硕博招聘网 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招聘信息及作品,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