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业大学 关于印发《客座(兼职)教授与名誉教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农大字[2006]202号 签发人:姚秋杰
校内各单位:
现将《客座(兼职)教授与名誉教授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客座(兼职)教授与名誉教授管理暂行规定
吉林农业大学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附:
客座(兼职)教授与名誉教授管理暂行规定
为充分开发与合理使用校外专家这一重要智力资源,加强学科梯队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科研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原则
聘任客座(兼职)教授与授予名誉教授称号应遵循:
(一)有利于学科专业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增强学科的综合实力,提高教学质量、提升办学水平。
(二)有利于科研合作,加强信息交流,扩大社会影响,提高学校科研实力和综合竞争力。
(三)客座(兼职)教授的聘任实行“按需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二、条件
(一)客座(兼职)教授
客座(兼职)教授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聘任条件原则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为国内外某一学科的知名专家,或者是企业界、工商界等知名人士以及政界要人。
2、学术造诣深,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取得国内外公认的重大成就。
3、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具有使本学科在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院士、政界要人、国内知名学者、工商企业界知名人士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名誉教授
名誉教授一般应为国外知名学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具有影响的国外专家、国外政界知名人士以及国际著名社会活动家。
名誉教授授予条件为:
1、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职务。
2、学术造诣精深,知名度高,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显著成就。
三、职责
(一)客座(兼职)教授
1、参与筹建国家级科研平台建设。
2、参与筹建学科专业,协助增设新专业、硕士点、博士点。
3、参与教学工作,指导或合作培养研究生;指导课程建设或教材、专著编写;承担紧缺课程或新开课程的教学任务。
4、与我校共同承担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科研攻关项目或重点教
学研究项目。
5、举办学术讲座。
(二)名誉教授
能够在推进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四、审批与聘后管理
(一)制定计划
各单位要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求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聘任客座(兼职)教授、授予名誉教授需求计划,每年年初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提交学校审批。
(二)审批程序
1、各单位要根据学校的审批计划,拟聘任客座(兼职)教授、授予名誉教授时,提前把有关材料报人事处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各单位填写《吉林农业大学聘任客座(兼职)教授、授予名誉教授审批表》,原则上经学术委员会或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审批。
2、聘任客座(兼职)教授、授予名誉教授的仪式,均由学校统一组织。由学校办公室、人事处、外事办及有关单位分工负责。
(三)合同管理
聘任客座(兼职)教授实行合约管理。
1、客座(兼职)教授在聘期内,按实际承担的工作发给兼职津贴;名誉教授不发津贴。
2、所聘的客座(兼职)教授,授予的名誉教授由所聘单位负责保持经常联系,聘任的公共领域人员由校人事处统一负责联系。在学校、聘任单位有重大活动时,邀请其参加,经费由学校解决。
3、聘用客座(兼职)教授,在聘期结束时,提出奖励、续聘、解聘的意见和建议;聘期结束后学校将根据被聘人员的贡献和聘用单位意见决定续聘或解聘。
4、客座(兼职)教授在校任职期间,在技术成果转让、产品开发和技术推广等方面做出贡献且知识产权属吉林农业大学者,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5、客座(兼职)教授聘期一般为2年;名誉教授为终生荣誉。
6、人事处负责建立客座(兼职)教授、名誉教授档案。
(四)经费保障
学校每年要拨付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保障各单位聘用客座(兼职)教授、授予名誉教授工作的所需经费,此经费专款专用。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与本规定不符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六、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