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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开发区资助和奖励高层次人才办法
2011年11月28日    硕博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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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开管发[2006]26号
     第一条  为了支持、鼓励和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开发区工作,促进大连开发区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开发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资助和奖励是指使用大连开发区人才发展资金进行的资助和奖励。
      第四条  新引进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统筹金,所从事的职业与其专业背景相近,在大连市辖区居住,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一次性安家费补助。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的人员,进入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的人员,获国家自然科学、科技进步、技术发明三大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人。
      (三)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和省部级“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的人员,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级政府(含副省级市)津贴获得者,获省部级自然科学、科技进步、技术发明三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人。
      (四)国内统招统分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出站博士后和经国家留学服务中心(或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机构)认定的国(境)外博士研究生、博士后人员。
      符合第(一)款的人员资助标准为30万元;第(二)款的资助标准为15万元;第(三)款的资助标准为9万元;第(四)款的资助标准为3万元。上述资助分3年等额支付,期间离开开发区工作的,从离开当年停止资助。
      第五条  鼓励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具备开展项目博士后科研工作条件的企业引进博士后科研人员。对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和进站的博士后科研人员,按照《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大开管办发[2004]31号)给予资助。对经过省博士后管理部门认定的民营企业博士后科研基地,给予8万元一次性基地建设资助,对未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中经过省博士后管理部门认定的博士后科研项目,给予4万元的一次性启动经费资助,对承担项目科研任务的博士后科研人员给予2年内每年4万元的资助。
      第六条  对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自带项目和技术来我区创办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在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企业中技术入股20%以上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安家费资助3万元,分3年等额支付,期间离开开发区工作的,从离开当年停止资助。
      第七条  为获得国家人事部归国留学人才科技活动择优项目资助的项目提供国家人事部资助等额匹配资金。
      第八条  对引进国外智力重点项目进行资助。具体资助额度根据项目情况确定。
      第九条  对与开发区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开发区缴纳社会保险统筹金、参加劳动人事与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的紧缺专业技能培训并获得国家一级(高级技师)、国家二级(工人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能型人才,给予培训、考试、鉴定费用80%的资助。
      第十条  在开发区下列企业中担任副职以上职务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年薪在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缴纳一年以上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的中方人员,可每年申请专项奖励。奖励标准根据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确定,每人累计最多不得超过30万元。
      (一)软件企业、IT研究开发设计企业、非电信运营商的IT服务企业。
      (二)建立区级以上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物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节能新能源及环保产业的研究开发设计企业。
      (三)国内大型企业总部或其销售、研发中心;跨国公司的地区总部和营销中心。
      第十一条  设立“大连开发区杰出科技人才奖”,奖励在科技方面取得创新性成果或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其成果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对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大连开发区杰出科技人才奖”每2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由劳动人事与社会保障局负责通知,每次评选10名,每人奖励5万元。
      第十二条  资助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组织的公务员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  申请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资助需提前进行立项申请;申请其他资助和奖励应在受资助或奖励事项发生一年内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予资助或奖励。
      第十四条  申请资助填写《大连开发区人才资金使用申请表》,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及下列材料: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资助的,须提供受资助人的人才引进审批材料、学历学位证书、学历认定材料、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统筹金证明、业绩证明等材料;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资助的,须提供博士后进站手续、在站工作情况及科研项目进展情况的总结评估材料;
      (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资助的,须提供受资助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学历认定材料、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统筹金证明,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经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章程;
      (四)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资助的,须按相关规定进行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立项和提供相关材料;
      (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资助的,须提供受资助人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统筹金证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相关的培训、考试、鉴定费用收据;
      (六)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资助的,须提供开发区科技部门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研发中心认定材料、信息产业部门的软件企业认定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开发区地税部门出具的缴纳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证明、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凭证、人才的引进审批材料、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劳动(聘用)合同等材料。
      (七) 申请项目资助的须说明资金使用目的、对象、步骤、期限、有关措施等问题。
      第十五条  开发区劳动人事与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办法的日常实施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劳动人事与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吸引鼓励高级人才来开发区工作的暂行办法》(大开管发[2002]16号)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暂行办法》(大开管发[1999]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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