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区委、区政府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的要求,南山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服务,以建设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为切入点,紧紧围绕高新技术产业、现代物流业、金融保险业、旅游商贸业和大文化产业等五大重点产业,通过政府政策引导和财政扶持,鼓励产学研官资介的互动与合作,营造有利于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集聚的环境,推动区域重点行业企业自主创新体系的不断完善,促进区域创新与发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实训计划(以下简称“实训计划”)主要内容为:
1、南山区辖区内的、在南山注册的高新技术产业、现代物流业、金融保险业、旅游商贸业和大文化产业等重点产业中的骨干企业和成长型企业是“实训计划”和“实训基地”的载体;
2、南山区辖区内的重点院校和国家级研究机构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为“实训计划”的主体,进而推广到以全国重点院校和国家级研究机构的硕士、博士研究生为主体;
3、每期实训周期原则上为3—6个月,由“实训基地”挂牌企业提出明确的研究项目作为“实训计划”的载体,并设立明确的实训目标;
4、通过开展“实训基地”建设,为辖区重点产业骨干企业和成长型企业与研究生之间提供一个互相了解的机会和平台,成为南山区引进、培养和使用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一个重要渠道;
5、实训经费将通过区政府财政支持的途径获得,其中实训津贴根据实训人才的不同层次按不同标准,按月发放给实训人才和在实训基地中聘任的实训导师;
6、南山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实训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实训经费与经费管理
第三条 实训经费包括实训津贴、实训指导津贴和人身意外保险三部分,将通过区政府财政支持的途径获得,南山区人事局负责实训经费的落实。实训津贴、实训指导津贴与人身意外保险由“中心”负责根据《南山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实训协议》的签署情况进行申请。
第四条 实训津贴(税前)根据实训人才的不同层次,按照下列标准按时发放到实训人才的中国银行深圳分行个人帐户,标准为:硕士生1000元/人/月,博士生1200元/人/月。
第五条 实训指导津贴按照实训导师所指导的实训人才人数,直接打入实训导师的中国银行深圳分行个人帐户,发放标准为200元/实训人才/月,并代扣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人身意外保险按照10万元/人的标准,由“中心”根据实际参加实训的情况为实训人才购买。
第三章 “实训计划”中的企业与实训项目
第七条 有意向参加“实训计划”的企业必须是南山区辖区内的、在南山注册的高新技术产业、现代物流业、金融保险业、旅游商贸业和大文化产业等重点产业中的骨干企业或成长型企业。
第八条 有意向参加“实训计划“的企业必须首先填写《南山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实训基地项目研发(课题攻关)实训人才需求信息表》,提出书面申请,经南山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审核后上报南山区政府批准。
第九条 有意向参加“实训计划“的企业、项目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及项目(课题)申报条件(准入条件)
1、属于政府2007年1号文件所列的高端服务业,属于南山区重点发展产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贸易与生产,或者为高新技术、高端人才及其商品化、产业化提供技术或管理方面的咨询与服务的企业,优先考虑国际、国内大型企业及成长型企业;
2、项目技术(课题信息)基础来源清晰,属于国际或国内同行业核心技术、关键技术或共性技术类攻关项目;
3、项目有明显的创新与进步特性,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有一定的技术进入壁垒,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企业经营;
4、项目(课题)基础条件成熟,企业具备将其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条件;
5、成果推广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
6、项目开发(课题攻关)负责人熟悉本技术领域(课题方向)的发展和国际、国内现状,具有实施转化推广本项目(课题)成果的能力;
7、企业有专设的项目开发(课题攻关)专项资金,具备承担创新开发人力、物力成本的能力;
8、对参加项目/课题实训的岗位和人才有明确的职业行为标准和基本技能要求,对实训人才有预期的明确目标;
9、积极配合南山区政府相关的人才工作。
(二)基地实训条件
1、基本建设——“实训基地”应随项目开发具有独立场所,有基本的工作、科研、生活条件,有一定容量的空间可建立实习工厂(车间、办公室、宿舍等);
2、实验场所——“实训基地”应有本企业适当的实验、研讨场地,或利用其它单位的同类专业场所,但必须建立相对稳定的协作关系;
3、实训设备——“实训基地”应从项目开发/课题攻关出发,具有必要的科研、开发用具、仪器、设备和完备的资料等,并逐年适当增加或更新;
4、实训资料室(间)——“实训基地”应有图书资料室(间),备有一定数量的图书、期刊和技术、论文资料档案等;
5、信息网络——“实训基地”应有必需的信息网络,有必要的要建立项目实训网页,并保持与因特网的畅通链接。
第十条 有意向参加“实训计划“的企业需向南山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提供以下材料,并由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向区人事局备案:
(三)企业及项目申报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南山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实训基地机构信息登记表》
4、《项目研发(课题攻关)实训人才需求信息表》
5、《实训项目(课题)信息表》
6、 企业纳税证明
第十一条 拟建立“实训基地”的企业需与南山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签署《南山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实训基地建设协议》,认真履行协议条款。
第十二条 实训基地必须于每月15日之前提交下月到岗实训学生的申请资料,津贴发放自下月1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实训基地”企业在接收学生进入实训计划后,须严格控制学生实训的地点,原则上实训地点限制在深圳市南山区,如有特殊需求,请报书面资料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实训基地”企业应设专人与南山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保持畅通的联系渠道,对实训人才或院校违反协议的行为可向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和南山区人事局书面反映并协助解决。
第十五条 建立“实训基地”、开展实训工作的企业要严格保证各项实训经费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南山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根据相应的评价标准体系,对各“实训基地”进行年度评价,对优秀实训基地进行表彰,给予奖励。对不合格实训基地,经区人事局核准,取消其实训基地资格,收回牌匾。
第四章 “实训计划”中的高等教育机构和研究机构与实训学生
第十七条 “实训计划”中的高等院校和国家级研究机构暂定为:南山区辖区内的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深圳大学等高等教育机构,以及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中国工程院深圳活动基地、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等科研机构;以及全国重点院校和国家级研究机构。
第十八条 “实训计划”中的主体——实训人才为:上述高等院校和国家级研究机构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第十九条 加入“实训计划”的高等院校要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1、积极配合南山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开展的“实训基地”建设工作,提供真实全面的学生信息;
2、积极为“实训基地”企业推荐专业对口的优秀实习生;
3、与实训学生保持畅通的联系渠道;
4、教育参加实训的学生严格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实训协议;
5、加强与企业间的联系,即时掌握实训学生的状况;
6、教育并与参加实训学生一道,严格保守企业技术和商业机密;
7、对企业和实训学生给予其它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条 加入“实训计划”的学生,必须遵守“实训基地”企业和岗位的规章制度,同时需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
1、提交所在院校推荐表;
2、提交个人《南山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实训基地实训基本信息登记表》、学生证、身份证、照片等;
3、与中心签订实训协议并遵守协议条款;
4、认真完成实训基地下达的实训任务,服从临时性安排和调度;
5、严守企业技术和商业机密,如违反则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6、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实训基地;
7、与“中心”及所属院校保持畅通的联系渠道,对实训企业违反协议的行为可向院校、南山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和南山区人事局书面反映;
8、及时向实训基地和“中心”反馈有关岗位和个人信息,配合开展工作;根据通知按时参加各类培训、讲座、调研、座谈、联谊等活动;
9、实训结束需向“实训基地”企业和南山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提交《人才实训总结表》。
第二十一条 南山区人才服务中心对于较好完成实训计划、表现优秀的实训人才给予表彰。
第五章 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申请加入“实训计划”、建立“实训基地”的单位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实训津贴或奖励的,责令退回津贴或奖励,并取消“实训基地”建设单位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心逐步建立和完善“实训计划”企业信息档案与《南山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实训基地专业人才需求目录》。
第二十四条 南山区人事局、财政局及审计局根据有关规定,对“实训计划”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训计划”执行的每一步都将在南山区人事局网站和南山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上设立专栏公布,接受企业、院校和社会的广泛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南山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0一0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