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学术研修津贴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府〔2008〕20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学术研修津贴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日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学术研修津贴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积极开展学术研修活动,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学术交流,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是指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08〕203号)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学术研修津贴制度是指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单位同意,带薪参加国内外高水平学术研修活动,由政府给予津贴资助的一项制度。
第四条 坚持分类补贴、重点补贴原则,重点支持高层次专业人才参与高层次学术活动。
第五条 学术研修津贴从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专项资金支出。
第六条 市人事部门负责全市学术研修津贴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术研修津贴资助的学术研修活动分为学术会议类和进修类。
第八条 学术会议类须为高层次专业人才获邀参与的,由著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协会举办(或者由国家、地区行政机构、著名企业协助合办)的该学科领域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学术会议类研修津贴根据举办地点不同执行相应标准,可用于支付与会人员深圳至目的地往返、会议注册和会议期间食宿费用。
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执行以下津贴标准:
(一)举办地在亚洲以外,津贴1万元。
(二)举办地在亚洲(不含国内),津贴5000元。
(三)举办地在中国(含港澳台),津贴3000元。
后备级人才津贴额度减半,所在单位可给予配套资助。
第十条 进修类须为高层次专业人才短期(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赴高校、科研机构进修或做访问学者等学术活动。
第十一条 进修类津贴根据进修地点不同执行相应标准,可用于支付深圳至目的地往返交通和当地生活费用。
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执行以下津贴标准:
(一)在国外进修的,津贴1万元。
(二)在国内(含港澳台)进修的,津贴5000元。
后备级人才津贴额度减半,所在单位可给予配套资助。
第十二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在同一年内可以申请享受一次学术研修津贴。
第十三条 申请程序:
(一)高层次专业人才于学术活动前2个月向所在单位提交学术研修津贴申请材料,包括:
1.《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学术研修津贴申请表》(可在市人事局网站下载);
2.学术活动邀请函。
(二)高层次专业人才所在单位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确认材料真实且符合规定后,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单位在申请表上签署推荐意见。
(三)所在单位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人事部门。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送市人事部门。
(四)市人事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如受理材料需咨询相关部门或者专家意见的,可延长2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研修津贴资助条件的,由市人事部门出具核准通知;经审核不符合研修津贴资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报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结束学术研修活动后1个月内,应撰写学术研修活动总结报告。
第十五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学术研修津贴申请由市人事部门受理并核准,每季度发放一次。申请发放津贴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市人事部门出具的核准通知。
(二)专家学术研修活动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其所在单位申报的材料必须真实。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高层次专业人才资格,此后不再受理其申请入选高层次专业人才;单位对虚假材料提出推荐意见的,停止单位当年所有学术研修津贴申请资格,3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申请学术研修津贴。
第十七条 学术研修类别评估及考察核实相关情况的费用在市人事部门预算中列支。
第十八条 各区、相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和支持专家积极开展学术研修活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