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引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创新型高端人才,带动学校学科建设和科技创新,促进教学、科研水平的不断提高,努力实现建设世界一流农业大学的办学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原则: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及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的需要,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国内外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并实施聘期目标考核,动态管理。
第三条 组织机构及职能:引进人才的组织机构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学校高层次人才评审委员会、学校党委常委会暨校长办公会三个层次的机构组成。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背景情况和学术业绩进行考核并向学校评审委员会提交推荐意见;学校评审委员会由书记、校长、相关副校长、各学院院长、专家代表以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学院学术委员会推荐人选的品行、教学和科研能力、团队合作精神等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考查,审定拟引进类型、启动经费额度、拟聘专业技术职务,并负责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暨校长办公会推荐;学校党委常委会暨校长办公会最终确定。
第四条 引进人才分为“拔尖人才”、“优秀人才”两个类型。另外,根据学科发展和特殊情况的需要,适当引进其他需要引进的特殊人才。我校的国家级重点学科原则上只引进“拔尖人才”。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 引进人才实行聘用制,聘期三年,在聘期内,引进人才不占学院专业技术岗位指标。
第六条 引进人才的岗位职责
拔尖人才:能够把握国家重点学科和国际前沿的研究方向,在相关领域参与国际竞争,培育新兴交叉学科,在学科建设中起到带头人和核心骨干作用,承担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主讲本学科核心课程;聘期内在国际知名刊物上发表高水平(中国农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文章或取得相应水平的其它成果;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优秀人才:作为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的主要合作者,或重点研究方向的带头人,或新兴学科的带头人,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主持重要科研项目,聘期内在国际知名刊物上发表高水平(中国农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文章或取得相应水平的其它成果;在相关研究领域有保持或赶超国际先进水平的潜质。
第三章 招聘条件
第七条 引进人才的招聘条件
(一)拔尖人才招聘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从事教学科研一线工作,原则上年龄在50周岁以下。
2.相当或接近于我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即二级教授)及以上水平。
(二)优秀人才招聘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原则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
2.相当于我校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即五级副教授)及以上水平。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八条 学校及各学院通过网络、报纸等途径面向国内外公布招聘岗位和招聘条件。应聘者向学院提出书面应聘申请,并附个人基本情况、相关业绩材料及三名同行专家推荐信。
第九条 学院院长负责审核应聘人员上报材料的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并组织应聘人员公开试讲、作学术报告和答辩。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填写《中国农业大学引进人才候选人推荐表》,院长签署意见盖章后一式三份,于每季度学校人才评审会召开前报人事处。
第十条 学校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引进人才评审会(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应聘人员到会进行现场答辩。评审委员会委员根据应聘人员的业绩材料和现场考查,对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行审核,出席会议评委人数不少于20人方可开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出席会议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作为推荐人选,提交党委常委会暨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暨校长办公会最终确定聘用人选及引进类型,并在校园网上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特殊情况或特殊人才可由党委常委会暨校长办公会直接决定引进类型及待遇。
第十一条 人事处将经学校公示没有异议的聘用人选书面通知相关学院。学院结合本学科的具体情况,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引进人才的具体岗位、工作目标及任务,补充和完善合同文本,同时将合同文本及经费使用说明书由学院院长盖章后一并送交人事处。
第十二条 经学校决定引进的人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政策,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为引进人才办理调入、启动经费、住房等相关手续。对在学校批准后半年内不办理入校手续的视为放弃资格;如再要求入校,应重新按照引进人才程序进行重新审议。
第十三条 人事处与相关学院代表学校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规定聘期及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学院院长负责合同的执行和人员管理。
第五章 待遇及兑现方式
第十四条 对办理调入手续的引进人才除按照校内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标准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医疗、保险、福利待遇外,在聘期内,引进人才根据聘用层次还享受相应的科研启动经费、岗位津贴以及住房等待遇。
第十五条 在聘期内,拔尖人才享受每人每年10万元人民币的岗位津贴;优秀人才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人民币的岗位津贴;其他需要引进的特殊人才的岗位津贴由学校与应聘者本人协商确定。岗位津贴由人事处核定每月标准,发展规划处备案后送财务处,由财务处按月随工资发放。此经费从队伍建设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为引进人才提供住房,供租用或购买。租用或购买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受聘学校的外籍人员,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聘期内,学校根据合同提供相应工作条件以及引进人才相应层次的科研启动经费和工作津贴,并根据国家规定按校内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标准核发工资和岗位津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外籍人员不能购买校内住房,学校将提供住房补贴,教授每人每月1400元人民币,副教授每人每月1200元人民币。医疗保险由所在学院根据有关规定与本人协商解决。其他有关事宜按照国家和学校外籍专家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来校后入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即享受教育部长江学者的岗位津贴,校内引进人才岗位津贴同时停止发放。
第十九条 按副教授或相应职位引进的优秀人才,可在入校一年后申报教授或相应职位。
第二十条 学科所在院系为引进的人才提供相应工作条件,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助手。
第六章 科研启动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引进类型,在聘期内为引进人才提供相应的科研经费(包括科研启动经费、设备费)。拔尖人才,学校每人提供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科研经费;优秀人才,学校每人提供最高不超过100万人民币的科研经费;特殊情况下,可具体另行商定。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拨付分两次进行。学校与引进人才签订合同后,按照合同进行前期50%科研启动经费的拨付;引进人才中期考核合格后,拨付剩余的50%科研启动经费。
第二十三条 引进人才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科研经费的管理规定执行,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七章 考核
第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聘用中期和聘用期满,由学校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其进行考核。考核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以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作为考核合格。考核结果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暨校长办公会最终审定。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拨付科研经费、核发岗位津贴和后续聘任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聘用中期考核:重点考核引进人才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教学和科研工作进展情况及人才经费使用情况等,学校人才评审委员会提出相应的考核及聘任意见。
第二十六条 聘用期满考核:重点考核引进人才岗位聘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对受聘人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聘用岗位纳入学院专业技术岗位指标;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续聘,并限一个月内调离学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人事处。一经实施,原《中国农业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中农大人字[2008]18号)即行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