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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引进国外杰出人才和招聘海外知名学者的管理办法
2011年10月25日    硕博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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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中国科学院实施知识创新工程的决定精神,根据我院知识创新工程三期(以下简称“创新三期”)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提高队伍的创新能力,充分发挥我院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不断提升我国在世界范围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在创新三期,在我院继续实施引进国外杰出人才和招聘海外知名学者计划。
  第二条 引进国外杰出人才(以下简称“杰出人才”)计划是指引进到我院长期工作的海外杰出人才;招聘海外知名学者(以下简称“知名学者”)计划是指招聘短期来我院工作的海外知名学者。
  第三条 人才引进必须坚持德才兼备,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严格考核、择优支持、契约管理、动态调整。

第二章 目标和条件
        第四条 在创新三期,计划引进500名左右的杰出人才和招聘200名左右的知名学者。
  第五条 引进的杰出人才,应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或自愿放弃外国国籍来华或回国定居的专家学者。同时,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
  2.获得博士学位后有连续4年以上海外科研工作经历,一般应在国外获得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
  3.独立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过课题(项目)研究的全过程并做出显著成绩;
  4.在国内外学术界有一定的影响,能把握本学科领域的发展方向,具有长远的战略构思,能带领一支队伍在国际科学前沿从事研究并做出具有国际水平的创新成果;
  5.在本学科领域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做出过具有国际水平的研究成果,在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多篇有影响的论文,或掌握关键技术、拥有重大发明专利等,其研究水平足以担当招聘单位的学术带头人;
  6.恪守科学道德,学风正派、诚实守信、严谨治学、尊重他人,具有为我国科技事业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而艰苦创业的奉献精神。
  第六条 为充分发挥海内外优秀人才的团队作用,促进我院交叉学科、新兴学科的发展,并在一些领域前沿的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方面实现重大突破,创新三期将以团队引进方式继续招聘海外知名学者短期回国工作。知名学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海外著名高校或科研机构获得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位;
  2.取得过国际同行公认的重要研究成果,发表过多篇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或掌握关键技术、拥有重大发明专利等;
        3.能够把握学科发展方向,提出创新性构想,并能够带动研究团队做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成果;
  4.确保在受聘期间能经常参加团队实质性的合作研究,并且每年回国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受聘期间不得在国内其他单位兼职;
        5.诚实守信、学风正派、乐于奉献、崇尚科学精神,愿意通过合作,促进科学发展,实现为国服务。
 
第三章 设岗要求
  第七条 杰出人才岗位的设置必须与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及研究所的科技目标、学科发展相结合,与全院的科技布局相结合,优先保证新兴学科、交叉学科、重点学科、重大攻关项目、重点实验室及大科学工程对人才的需求。
  知名学者的岗位应结合院“创新团队国际合作伙伴计划”设置,知名学者为该计划支持的“创新团队”的海外核心成员。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八条 杰出人才和知名学者的岗位职责是:
  1.正确把握学科的动态和发展方向,提出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研究布局和项目,带领一支团队在本学科领域从事具有国际水平的科学研究工作。
  2.积极推动国际学术交流,带领团队与国际先进科研机构和大学开展富有成效的合作研究。
  3.杰出人才聘任期间,应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技前沿,积极参与社会竞争,争取和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与项目;取得国内外同行关注的科研成果;培养优秀人才,建设一支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科技团队。
        4.知名学者应通过与国内优秀科学家的密切合作,并通过网络、国际会议、联合培养研究生和接收国内学者访问等方式,为促进科技创新人才成长和高水平科技成果的产出做出实质性的贡献。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院成立“引进国外杰出人才”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院领导、有关专家及相关部门的领导组成,并邀请财政部、科技部的主管部门领导参加,负责对杰出人才计划和知名学者计划相关事宜的决策和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章 招聘程序
  第十条 杰出人才的引进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为引进杰出人才设置创新研究员岗位。各单位根据科技目标,特别要针对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院重大项目对杰出人才的需求,提出招聘岗位设置方案;科技创新基地和相关专业局根据院战略部署和科技布局的调整等情况对各单位拟招聘岗位进行复审;经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后,通过有关媒体向海内外公开发布。
        2.各单位根据公布的岗位组织招聘。院建立由院内外专家组成的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招聘单位根据专业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招聘委员会(由7-11位专家组成,其中院外专家应占1/3以上,年轻专家和管理专家应占一定比例),招聘委员会名单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招聘。招聘单位要严格按照条件要求对应聘人员进行评审,获得2/3及其以上票数者为通过;受聘者与招聘单位签订岗位聘用合同和计划执行管理协议书,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通过后,即获得入选资格。
        3.各单位对已到位开展工作12个月以上的杰出人才入选者,可向院提出人才专项经费支持的申请。院每年组织一次择优支持评审,评审将采取申请人现场答辩的方式进行。领导小组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入选者进行终审,报财政部审批后公开发布择优支持人选名单。
        第十一条 知名学者的招聘在“创新团队”依托单位组织评审的基础上,需经院送请海外评审专家评审(特殊领域除外)后予以聘任。

第七章 人才管理
  第十二条 杰出人才计划执行期限一般为3年,从获得择优支持的下一个年度算起。杰出人才在计划执行期间需全时在岗工作,不得保留原职位或兼任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在招聘、择优申请、年度考核及终期评估环节,对杰出人才的科学道德进行专门考评;对获得择优支持和终期评估为优秀的入选者实行公示制度;每年定期组织到位工作的入选者参加国情、院情学习研讨班。
        第十四条 按照杰出人才的研究领域和工作性质,分别建立以科学道德、科学创新、技术创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要目标的评价体系,对入选者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年度考核及终期评估。
  1.聘用单位每年需对入选者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科研进展、学术道德、承担科研任务与项目情况及当年度人才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等。形成的考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2.杰出人才在计划执行结束后,聘用单位邀请7-9位专家组成评议组,对其工作进行初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当年度计划执行结束的杰出人才进行综合性评估,并评出20%的优秀者;领导小组对评估结果进行最终审定。对于评估结果为优秀者,由相关创新基地和专业局通过方向项目等形式优先给予支持。
        3.对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入选者及年度考核结果明显未达到计划要求、预计无法按期完成目标者,将及时停止其研究计划,取消其入选者称号,收回全部院拨专项经费。对于评估结果为不合格者,将收回全部院拨专项经费,并通报全院。对于严重违背科学道德,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行为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入选者称号,按评估不合格处理。院收回的经费将上报财政部,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处理。对因招聘单位管理不善,导致入选者不能完成计划的,除视情况对入选者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将追究单位的管理责任;对造成严重影响的,院将暂停或停止对该单位引进杰出人才的支持。

第八章 支持方式和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经费支持包括专项经费支持和聘用单位配套支持。聘用单位对入选者须提供基本工作条件和不少于70万元的启动经费支持。
        获得择优支持的入选者,在计划执行期内可获得200万元(科学事业费173万元,基本建设支出27万元)的专项经费资助;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医疗等待遇外,另可按规定享受杰出人才岗位津贴。知名学者作为“创新团队”海外核心成员,在计划执行期内可获得人均一次性100万元(全部为科学事业费)的专项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科研实验费、人员支出、仪器设备经费以及住房补助等方面。配套支持经费主要用于科研条件、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如科研、办公用房、仪器设备等)。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按照支出预算管理的原则,实行动态核定,滚动下达。获得择优支持的入选者,根据科研活动特点与实际需求,分年度提出用款预算报告,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纳入院年度预算向财政部申请。经财政部核准后,将经费分年度拨付到入选者聘用单位,由聘用单位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其中27万元的基本建设支出于获得择优支持的当年度拨付到位。
        在年度考核中,发现专项资金存在结余现象的,领导小组将根据具体情况,对下一年度经费拨付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在终期评估时,聘用单位需就人才专项经费的支出使用情况提交专题报告。专项经费结余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按照财政部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聘用单位应根据院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的管理细则,在保证落实配套支持经费的同时,还应在人员配备、招收研究生等方面给予保证,同时积极支持入选者对外竞争各类科技任务与项目。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与管理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中国科学院财政预算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接受院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关于知名学者的招聘与管理办法,将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1年10月17日印发的《中国科学院关于引进国外杰出人才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会同综合计划局和基本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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