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社函〔2011〕502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科技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站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和《博士后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充分发挥博士后工作在推动我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加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强省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广东省博士后培养工程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现就推行博士后特约研究员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博士后特约研究员是因项目或科技成果产业化等需要,通过多种渠道、灵活多样的产学研合作形式继续为出站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科研工作站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也可以作为企业科技特派员进行长驻企业。
二、从事博士后特约研究员,须与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协议,明确工作任务和相关待遇等,同时报所在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对博士后特约研究员,按规定可向省科技行政部门申报企业科技特派员,经审批通过后,省科技行政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项目资助。
四、博士后特约研究员可按职称政策规定要求,在企业所在地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其在服务协议期内完成的业绩和成果可作为申报的资格条件。
五、对做出重要贡献的博士后特约研究员,企业可采取技术入股、股权期权分配等方式予以激励。
六、博士后特约研究员要保证完成本职工作。
七、各地市要重视发挥博士后特约研究员作用,加强服务,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实施过程中,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八、遇有本通知未尽事宜,应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友好协商处理。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迳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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