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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年限跳槽未必赔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草案)》保护“自由择业权”,触及时下敏感“行规”

  本报讯记者马汉青报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若干年的服务期,未满“年限”跳槽的劳动者就得支付高额的违约金……眼下用人单位流行的这一“限制跳槽”的做法,今后可能成为非法的“霸王条款”!昨天,《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保护“自由择业权”的规定引起高度关注。

  《草案》在违约金问题上“松了绑”: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草案》,只有两类情况单位可要求违约金: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使劳动者接受6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以及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另外,劳动者跳槽到同行单位,若适用《草案》有关“竞业限制”的规定,也须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对《草案》的这一规定,市民普遍叫好。麦先生曾有切肤之痛:他1997进入广州一家国企工作,合同签了五年,2001年他辞职报考研究生,结果单位要他交违约金,每年为2000元,否则他的报考、户口、公积金等统统“搞不掂”。去年毕业的小甄任职于某省直单位,他说,签了两年零九个月的合同,当中就规定了违约金,“计算方法还挺复杂的,现在走的话要赔几万元”。

  但对于取消违约金,业界却有不同看法。一些餐饮业老板向记者反映,他们这一行,大厨的作用很重要,若无违约金约束,大厨说走就走,且常常一走就是一帮,对一些小餐馆来说是致命的。某湘菜公司董事长汤红兵更坦言,在社会诚信度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对等的约束很有必要。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王步林律师认为:“限制违约金,也将打击企业内部培养人才的积极性。”广东对技能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特别是一些高科技行业,刚毕业的大学生没有一年半载很难上手,企业对内部员工培训投入很大,员工说走就走,对企业不公平。今后企业为规避风险,可能倾向于从市场挖角,造成恶性循环。

  作为长期从事劳动法教学研究的专家,中山大学法学院的黄老师则是草案的坚定支持者。她认为,劳动者是个人,企业是个组织,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是明显的,虽然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要平等协商,但在现实中,很多合同规定了劳动者的违约金,而又有多少是规定单位的违约金呢?而且,劳动者提前解约,如果还要支付不合理的违约金,相当于免费为企业劳动,这不符合社会公义。

  据介绍,其实,早在2002年,广东省高级法院出台的一个指导意见,用人单位违反诚信原则,在劳动合同中设定高额违约金条款来限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的,可确认违约金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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