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温江一读者曾某来电询问:我与成都温江一家公司2008年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去年由于公司效益欠佳,我便经营起了餐饮副业。时间长了,劳动纪律观念自然淡薄,有时甚至根本不去公司上班,公司领导考虑到职工的收入较低,事情又不多,对此现象,便未多加管理。今年初,公司效益开始好转,生产逐步转入正常。今年3月,企业发出通知,强调劳动纪律,要求所有职工必须按时回单位上班。通知发出后,我因餐馆效益不错,不能按时上班,又怕失去工作,轮到自己当班即请人代替上班,其间公司负责人打电话通知我上班,并告知:“三日内若不上班,公司将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我口头答复同意上班,但总不回单位。今年4月,公司向我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请问:1、请人代替上班合法吗?2、解除合同后,单位是否应给我支付经济补偿金?
就曾某提出的问题,本报政策咨询室特邀请四川得道律师事务所刘东律师答复如下:
1、请人代替上班不合法。虽然你每次上班都因请人代班而未空岗,但是,劳动关系是一种特定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只能由特定主体即劳动关系当事人承担。因此,你请人代班的行为是违法的。
2、你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虽然你请人上班而未空岗,但是你无视其应遵守的劳动纪律,在公司通知其上班的情况下,拒不到公司上班,你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旷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在《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内。因此,你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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