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级职务教师
1.原则上须为取得突出创新成果和教育教学实绩、具有重大学术影响或社会影响的高水平人才。
2.原则上具有副高级职务的,年龄不超过40周岁;具有正高级职务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特别优秀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常规补充教师
1.原则上具有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常规补充教师年龄不超过38周岁,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
3.具有较强的国际交流能力。非外语专业人员应具备运用一门外语阅读和撰写专业论文、开展学术报告的能力。
4.胜任本学科主干课程教学工作,学术业绩应超过经管类学科人员平均水平,且具有学术发展潜力。
5.具有人工智能+学科专业背景的予以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