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更好地培养、吸引和凝聚高层次创新人才,全面提升福建省重点建设高等学校的综合实力和科技创新能力,根据福建省政府转发的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重点建设高等学校若干意见》精神,福建省教育厅决定实施“闽江学者奖励计划”;支持省重点建设高等学校聘任闽江学者。
第二条 闽江学者包括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聘任范围包括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
第三条 闽江学者实行岗位聘任制。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合同管理、专家评审、实现设岗、选人和做事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 从2005年到2007年,首批招聘特聘教授、讲座教授1H名,其中特聘教授30名左右,聘期为三年。闽江学者在聘期内享受闽江学者奖金。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特聘教授岗位设置、讲座教授岗位设置必须与“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建设高等学校相结合,与科技创新平台和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建设相结合,与重点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相结合。特聘教授岗位应明确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或研究任务。讲座教授原则上在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领域聘任。
第七条 特聘教授的职责
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博士生、硕士生; 2、正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3、面向国家及福建省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国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争取并主持国家、福建省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技术领域攻关,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4、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一支创新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
第八条 讲座教授的职责
1、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或协助指导博士生、硕士生; 2、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供重要咨询建议;促进本学科跟踪国际学术前沿; 3、面向国家及福建省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国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组建或参与组建一支具有相当国家级或省级先进水平的创新团队。
第三章 招聘条件
第九条 特聘教授招聘条件
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 2、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自然科学类原则上45周岁以下,人文社会科学类原则上50周岁以下,特别突出和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3、国外应聘者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应担任教授或相应职位; 4、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5、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6、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家先进水平的能力。 7、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拼搏奉献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善于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能带领一支创新团队协同攻关。 8、保证聘期内每年在受聘高校工作9个月以上。
第十条 讲座教授招聘条件
1、热心为中国服务,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 2、在国内外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 3、学术造诣高深,在国际国内本学科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取得国际国内公认的较大成就; 4、保证每年能在受聘高校一般工作3个月以上,因特殊原因,最少不得低于2个月。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一条 省重点建设高等学校根据学校发展战略目标、创新平台、重点科研基地和学科建设规划,具体确定招聘岗位并组织招聘工作。
第十二条 省重点建设高等学校应针对每个招聘岗位成立由知名专家组成的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规定条件进行评审。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位以上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深的知名专家组成,其中本校以外的专家不少于一半。属于自然科学类的,聘请的评审专家中院士不少于一半。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应主要聘请省外著名同行专家参与评审。
第十三条 省重点建设高等学校根据同行专家的评审意见和省教育厅下达的申报范围、限额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并按有关要求,与推荐人选协商确定支持配套措施。
第十四条 省重点建设高等学校对审核通过的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两周。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学校可与之签订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聘任合同及工作任务书,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授予“闽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证书。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六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所需经费在省重点建设高等学校专项经费内支付。特聘教授奖金为每人每年人民币10万元,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讲座教授奖金为每人每月人民币1.5万元,按实际工作月支付。
第十七条 省重点建设高等学校必须为聘任的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配套必要的科研经费(所需经费亦在省重点建设高等学校专项经费内支付),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在聘期内研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取得成就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获得有关产权收益。第十九条 省重点建设高等学校应支持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申请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并通过项目牵引组建创新团队。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 省重点建设高等学校与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通过签订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的办法明确聘任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在岗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实行聘期目标管理;省重点建设高等学校在聘期结束后应根据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对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进行评估,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重点建设高等学校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校聘任的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实际在岗工作时间和履职情况向省教育厅进行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的特聘教授;一经查实,省教育厅将撤销其闽江学者称号,学校应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特聘教授奖金。聘任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四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触犯刑律,或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省教育厅将撤销其闽江学者称号,学校应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特聘教授奖金。聘任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五条 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一般不得担任高等学校实质性领导职务(包括校级领导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调离受聘岗位。对因特殊原因担任领导职务或调离受聘岗位的特聘教授,学校应停发其特聘教授奖金。
第二十六条 聘期结束时,省重点建设高等学校与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可自行选择是否续聘,续聘期间的奖金由学校承担。
第二十七条 对于聘期结束取得突出成绩的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省教育厅将授予“荣誉闽江学者”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高等学校招聘特聘教授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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