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人才强省”战略,加快我校以师资队伍建设为主体的人才队伍建设,为把我校建设成为西部地区高水平财经大学提供人才保障,现根据中共贵州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基本原则
1、我校引进高层次人才,必须以岗位需要、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编制数等为依据,以提高办学层次、建立和开创新的专业与研究方向为前提,以造就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队伍为目的。
2、引进高层次人才要严格按照人才引进的程序进行,把好综合素质关。必须坚持标准,严格考核,集体研究,确保人才引进质量。
3、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学校实行政策倾斜,积极创造良好的工作与生活条件,努力营造有利于高层次人才发挥才干的环境和氛围,带动新的人才脱颖而出。
第二条 引进范围
1、“双高”(教授、博士)人才,博士生导师。
2、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战略需要的博士学位获得者。
3、学校发展急需的在省内外有一定知名度的学者、专家。
4、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年龄一般不超过 50 周岁。
第三条 引进程序
先各单位、各部门根据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提出拟引进岗位,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部门)进行评估、考核,确定具体引进人选,报请学校党委研究审定,最后由人事处根据省委、省政府人事调配相关政策,办理接收或调动手续。
第四条 引进待遇
1、学校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花溪校区不低于 100 平方米住房一套;在学校暂时无房源的条件下,学校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每月发放 800 元房租补贴。
2、引进的博士生导师,一次性发给其安家费 10 万元,提供科研启动费 10 万元;
引进的“双高”(教授、博士)人才,一次性发给其安家费 5 万元,提供科研启动费 5 万元;
引进的博士,提供科研启动费 5 万元;
科研启动费,按学校科研管理规定,需进行立项、申报、检查、验收。具体实施办法为:由本人提出科研计划或项目立项并经学校科研处备案后,发放相应标准的 50 %,经科研处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剩余的 50 %。
3、在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中,没有副高职称的,学校聘为副高职称,聘期为 3 年;对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及特殊贡献者,报学校研究批准,可以聘为正高职称,聘期为 3 年。 3 年后若未取得相应职称资格,将取消相应待遇。具体工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管理办法
1、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须与学校签订合同,学校实行合同管理。
2、由组织部、人事处牵头,用人单位参与,共同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为期两年的跟踪服务。切实解决高层次人才来校后在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切实做好对引进人才的考核、使用和培养等工作。
第六条 其他
1、学校设立“人才引进专项基金”,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各项待遇的兑现和引进费用的列支。
2、学校认定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学者、专家,参照第四条规定个别协商安家费、科研启动费标准,报学校研究批准执行。
3、夫妻双方均符合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时,只能享受一套住房,另一方享受一半安家费。
4、国家及贵州省相关政策调整后,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5、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办法,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执行。原有相关政策停止执行。
6、此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